5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10 6 一、质1.2日量常管安理检全查 行为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18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按各专业规范或标准规定。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原条款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原条款1.2.2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7 1.2.3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10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1个危大工程。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二十一条。 63 2.3.5幕墙工程。幕墙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后置埋件未做现场拉拔强度检测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个记1分;按要求做四性检测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结构胶或密封胶未按要求复验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立柱和横梁材料的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或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角码与预埋件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20 随机抽查1个结构楼层,核查相关检测报告等质控资料,对照施工图纸等相关现场检查。 原条款2.3.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三对应GB50210-2001第9.1.2条、第四款、第五、第六、第七款分别对应GB50210-2001第9.1.3条、9.1.9条、9.1.13条、9.1.14条。 64 2.3.6外窗。外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及永久性标识,或外窗采用的玻璃品种、规格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批次记5分。 15 随机抽查3个批次,对照实物检查。 新增,DBJ13-255-2016第9.2.1条 65 2.3.7外窗现场检验。外窗安装后未按要求进行现场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验的,每少1组记5分。 10 核查检测报告 新增,DBJ13-255-2016第9.1.3条 67 2.4.2接地装置。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或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或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6 现场随机抽查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接地措施各一处。 2.4.2修,GB50303-2015第3.1.7、10.1.1、11.1.1、13.1.1条 71 2.4.6 防雷施工。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未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的,或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3 随机抽查3处。 新增,GB50303-2015第24.1.3条。 98 3.4.1使用淘汰产品。作业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分。 15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原条款3.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9 3.4.2原材料。脚手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5根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外架的10根钢管,发现有5根钢管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新增,第1款GB51210-2016并责令其拆除重搭。钢管壁厚采用十字第4.0.1条 法进行测量,取四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100 3.4.3 扣件扭力矩。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的,每发现1个记1分;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12 随机抽查各类扣件各3个。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第2款 JGJ130-2011第3.2.2条 108 3.4.11 架体搭设。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3.4.12 连墙件及扫地杆。连墙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数量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2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10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悬挑式脚手架的,随机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下同)。 原条款3.4.5条,JGJ130-2011第6.3.5条、6.2.3条、6.6.5条、6.1.1条 109 10 现场检查。对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检查。 原条款3.4.6条,JGJ130-2011第6.4.1条、6.4.4条、6.3.2条 110 3.4.13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分;剪刀撑斜杆未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或立杆上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12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落地架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脚手架应全立面设置,24米以下除中间允许间隔不超过15米设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设置。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整体提升架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连续设置剪刀撑。 原条款3.4.7条,JGJ130-2011第6.6.3条,JGJ202-2010第4.4.12条 111 3.4.14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15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手架的,随机各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 原条款3.4.8条,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 112 3.4.15 拆除。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架体上下同时拆除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件未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即提早拆除的,每发现一起扣15分;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的,每发现一起扣15分。 25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实体对照检查 原条款3.4.9条,JGJ130-2011第7.4.1条 113 3.4.16 安全要求。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或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9 现场检查 新增,GB51210-2016第11.2.2条 141 3.7.1安全装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3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的,每台记3分。 6 随机抽查1台吊篮。 原条款3.7.1条,GJ59-2011第3.10.3条、JGJ202-2010第5.5.1条 142 3.7.2 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每台记3分。 3 随机抽查1台吊篮。 原条款3.7.2条,JGJ202-2010第5.4.7条 143 3.7.3作业人员。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交底签字的,每人记2分。 4 随机抽查1台吊篮,现场检查及对照内业资料检查。 原条款3.7.3条JGJ202-2010第5.5.8条 144 3.7.4检测验收。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经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记3分。 3 随机抽查1台吊篮,检查检测证书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3.7.4条JGJ202-2010第8.2.1条、8.2.2条 145 3.7.5 配重件使用。配重件未稳定可靠的安装在配重架上的,或没有防止配重件随意移动的措施的,或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它代替物的,或配重件重量不符合设计设计规定的,每台记5分。 5 随机抽查1台吊篮。 新增,JGJ202-2010第5.4.10条 146 3.7.6 吊篮使用。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或采用吊篮运送物料的,或超载运行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3 随机抽查1台吊篮。 新增,JGJ202-2010第5.5.7、5.5.10、5.5.11条 147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分。 5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配电系统。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L1、L2、L3、原条款3.8.1条,JGJ46-2005N、PE);是否采用配电柜或总配电箱、第1.0.3条 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且开关箱和上级应设漏电保护器。 148 3.8.2用电设备。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9 现场随机抽查5台电动机械设备及3台潜水泵。 原条款3.8.2条,JGJ46-2005第9.1.1条、8.1.3条、8.2.10条 149 3.8.3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分。 9 现场抽查3个配电箱。 原条款3.8.3条,JGJ46-2005第8.2.5条 150 3.8.4 外电防护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且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记3分。 3 现场随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新增,JGJ46-2005第4.1.2、4.1.6条 151 3.8.5 线路敷设。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未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3 现场随机抽查3处配电箱。 新增,JGJ46-2005第8.1.16条 152 3.9.1外架密目式安全立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立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分;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达不到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的,记3分。 8 现场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做点燃试验。 原条款3.9.1修,JGJ80-2016第8.1.1条 153 3.9.2洞口作业。洞口作业防坠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5 随机抽查一个楼层。 原3.9.2条款拆分,JGJ80-2016第4.2.1条 154 3.9.3 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等临边作业处未做防护的,或外架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少1处记1分。 5 现场检查。基坑边全数检查,其它部分随机抽查一层。 原条款3.9.3条修,第一款JGJ80-2016第4.1.1条,第二款GB51210-2016第8.2.8条 155 3.9.4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分。 3 现场检查。 原条款3.9.4条,JGJ184-2009第2.0.4条 156 3.9.5 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3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原条款3.9.2条拆分,JGJ80-2016第7.2.1条 157 3.9.6电梯井。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的,或电梯井道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5 随机抽查一个楼层及一个井道。 新增,JGJ80-2016第4.2.2、4.2.3条 158 3.9.7 悬挑式操作平台。未按规定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记3分。 3 随机抽查一个悬挑式操作平台 新增,JGJ80-2016第6.4.1条 173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分。 5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原条款4.2.1条,GB50720-2011第5.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