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养护工程验收结算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1、每个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队提出请验报告。由养护管理单位审查各种资料认为合格后,方能组织验收。
2、所有工程必需有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个工程1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验收小组签证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准确统计完成工程修复数量,及时填写验收单。具备条件时,尽快与施工队完善结算手续。验收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记录(可反应在验收表中),以此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3、养护工程验收工作,一般每月底进行一次,单个工程10万元以上工程,一般由公司组织验收工作,并实行验收汇签单制度。
4、公司每月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在验收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检。组织抽查时,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复验工程量随时进行。
5、养护工程合同书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养护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验收单”必须有计算人、验收人、施工单位和甲方主管签核才能有效,“结算单”必须有甲方结算人、乙方代表、甲方分管领导、甲方财务负责人签核才能有效。
6、财务部门对“验收单”、“结算单”、“税务发票”(一般为工程在所辖县以上税务部门开具)进行审查合格后,交主管领导审批。
7、工程结算支付时,一般按合同要求暂扣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壹年(对于路损工程及部分小修工程,可考虑3-6个月),在质量保证期间,如出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修理和修复,剩余款额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全部付清。
8、财务部凭验收单、结算单和有效发票列帐并办理支付;养护部门要保存验收单和结算单的复印件,作为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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