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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