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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分割实施方案

来源:智榕旅游
无锡市土地记录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锡国土资发[2005]第130号

无锡市土地记录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各国土资源分局、局各相关部门:

按照《关于明确有关分局土地记录发证权限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05]第104号),对无锡市土地记录业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管理办法。

一、土地记录业务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市区土地的注册记录工作。现按照锡国土资发[2005]第104号文件有关规定,各国土资源分局依照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范围办理相应国有土地注册记录,委托范围已在市局进行土地记录的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仍按原办法延续操作。

按照锡国土资发[2005]第104号文件,将土地记录业务划分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南长区、崇安区、北塘区国有土地利用权、集体土地利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市局统一办理注册记录。锡山区东亭镇、东北塘镇、原查桥镇、原八士镇范围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利用权由市局办理注册记录,其余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委托锡山分局办理;惠山区钱桥镇、原堰桥镇范围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利用权由市局办理注册记录,其余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委托惠山分局办理;滨湖区马山镇、河埒街道、蠡园街道、蠡湖街道、荣巷街道、原大浮镇范围国有土地利用权由市局办理注册记录。滨湖区太湖镇、华庄镇、胡埭镇、原南泉镇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农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利用权由市局办理注册记录,其余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委托滨湖分局办理;新区全数经营性用地和南站街道、旺庄街道范围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利用权由市局办理注册记录,其余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委托新区分局办理。

受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开展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的,由各分局受理土地记录申请、进行地籍调查、进行权属审核、注册记录。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的,仍按原办法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土地记录申请、进行地籍调查、对权属进行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权属审核、注册记录。经记录的国有土地利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盖“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记录专用章”后,由负责办理注册记录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证书。

对委托分局进行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的,市国土资源局按期到分局现场办公,在统一编号的土地证书和审批表上批量盖“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记录专用章”供分局土地记录发证利用。分局土地记录应依照《土地记录规则》、《江苏省土地记录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记录所涉及的街坊划分、数据编码、信息入库、资料归档应依照市局要求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入库、统一归档。地籍调查、宗地测量要采用已成立的地籍坐标系,不得利用独立坐标。锡山区、惠山区土地记录采用原土地记录系统开展,其余区土地记录采用无锡市局引进开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负责管理国有土地利用权注册记录的,分局地籍调查经办人和分局科长要在地籍调查表签字,土地记录审核采用分局局长(分管局长)、市局地籍处长、市局局长(分管局长)三级审核制度。受市局委托的土地记录审核应采用经办人、分局科长、分局局长(分管局长)三级审核制度,土地记录收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不得乱收费和重复收费。

土地利用权的查封、解封、收回和他项权利管理工作依照土地记录发证权限范围相应开展。

二、土地记录信息化管理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整体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增强土地记录信息化建设。全市范围,凡成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并引进地籍管理或土地记录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在信息系统环境下开展日常土地记录工作,确保土地记录信息的实时更新。

按照土地记录业务调整要求,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开展国土地记录业务的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成立和保护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记录信息系统,并通过成立国土资源业务专网,将土地记录结果提供市国土资源局检查和监督。按照需要,在完成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记录信息系统衔接后开展本辖区委托土地记录工作。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的土地记录信息系统,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成立和保护。

各国土资源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处室要在土地记录信息系统内开展土地记录申请、地籍调查表输入、宗地图制作和变更、土地记录审核、土地记录制卡、制证和造册工作。土地记录信息系统建设和保护责任单位,负责构建土地记录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负责土地记录信息系统的日常保护和安全备份,按照形势进展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土地记录信息系统的升级和完善。

三、土地记录备案管理

锡山分局、惠山分局、滨湖分局、新区分局每一个月底前要将集体土地和受市局委托开展的国有土地记录发证情形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记录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记录备案要提供已办理的土地记录清册,内容包括土地证号、土地利用者名称、土地用途、土地座落、记录面积、发证时刻等。

四、土地记录监督考核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记录业务主管部门按期对委托各分局开展的土地记录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主如果依据土地记录备案清册查阅分局保管的土地记录档案资料,对土地记录的合法性进行抽查,对土地记录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土地记录检查结果,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委托土地记录工作增强考核,对检查中分局因权属调查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权属审核不力致使错发土地证的视情节轻重考核扣分,情节特别严峻的将取消分局的土地记录委托权限资格。对分局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发放土地证的,一经发觉,将取消分局的土地记录委托权限资格。针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市局将责令分局整改到位,视具体情形纠正土地记录或完善土地记录技术材料,并依照无锡市土地记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土地记录是国家为增强土地权属管理、监管地产流转和保护土地权利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各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分局必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记录行为,使土地记录程序规范化、土地记录内容和表格规范化、土地记录资料管理规范化,以充分发挥土地记录的重要作用。

本方案自2005年7月5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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