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食品和原辅材料,造成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的企业或个体,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三、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对挤占、挪用、克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学校或个人。
七、发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或个人。
八、对因采购、验收、保管、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九、以上相关责任事故,将根据责任性质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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