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西安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西安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 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 审批机关是西安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 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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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 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艺术培训。
(三) 学制: 3 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西安市。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单 位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3 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董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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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董事长 1 人、董事事长 1 人。董事长、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允许方 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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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导致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预决议的董事应当 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 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 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 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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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 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 人员中产生或者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 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 园长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园长的行为伤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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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 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 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 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 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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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发布 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 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发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 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 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 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者担保,不得转让或者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者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者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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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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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 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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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住手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 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西 安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 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 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允许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 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印章交回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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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 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日
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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