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互联网众筹融资监管的若干建议
宫兆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目前,我国互联网众筹发展迅猛,但是众筹领域的立法仍相对空白,众筹与证券、集资等概念的界限 存在模糊,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实践中,更有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采取虚构借款人、资金 用途等信息,吸收公众资金,再突然携款潜逃,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 发展,提出相应建议,供同行们批评指正。
关键词:众筹融资;风险防范r法律监管;意见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以及万众 创新观念的普及,苴联网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充分融合 互联网精神和技术的新型投融资模式,受到民间中小 投资者的追捧。由于准人标准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 筹从发起到实施再到回报的各个阶段中的风险也日益 突显。特别是我国目前对于众筹领域的立法仍相对空 白,而且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众筹与证券、集资等概 念的界限存在模糊,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4如赞助类 众筹中的实物奖励类众筹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构成“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股权 和债权众筹则容易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证券罪”等罪名9 在实践中,更有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采 取虚构借款人、资金用途等信息,吸收公众资金,再突 然携款潜逃,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保 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呼唤强有力的行 业监管,本文提出如下建议61
完善众筹行业专门性法律法规立法,明确监管 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面临着融 资渠道减少、融资规模收窄等困难,为鼓励创新创业, 美国在2011年宣布了“创业美国”计划,企业振兴法案 (全称为 Jumpstart ()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 称JOBS法案)应运而生。其中该法案的第三部分使众 筹融资在法律层面得以规范化和合理化。
以及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众筹这一融资模式的风险 予以控制,如设定投融资额度,明确众筹平台权利义务 以及明确发起人信息披露义务等。
我国目前既无专门性法规针对众筹融资进行约 束,而现有的概括性法律在适用上又存在各种的冲突, 结合众馨模式的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本文认 为在众筹行业立法上应兼顾包容性和谨慎性,一方面 扩大我国《证券法》的“证券”范围,使众筹融资尤其是 股权众筹纳入“证券衍生品种”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 其他证券之中”,使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明 确的区分,降低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 由于众筹在我国才刚起步,而且区别于美国逐渐出现 一些“中国特性”,如果直接借鉴美国监管模式或者按 照现有对成熟金融产品的尺度监管,既可能加大这一主体
doi: 10. 19311/j. cnki. 1672-3198. 2016. 34, 127
新兴行业的运作成本,也将很多潜在的参与者排除在 众筹行业以外,因此,在法律监管的层面上,应以原则 性为主,并针对众筹融资的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具体 问题,再进一步制订出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各类众筹模式的监管主
体以及职能分工。根据2015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 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将纳人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 内,P2P则由银监会监管,而债权类众筹则无明确规 定。对于债权众筹,跟我国同样是实行分行业监管的 美国,则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证券监管者等机构联合监管,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债权众筹设计债权债务的,可参考 P2P同样由银监会和人行监管,而设计债券或资产证 券化等证券活动的,证监会也应当有监管责任。而捐 赠和产品类众筹因不涉及金融领域,则可归类到正常 的民事合同行为。2
制定合理的众筹行业准入标准
而众筹作为一种基于信用而产生的筹资模式,无 论是平台对于项目方的审核标准,还是投资者对于平 台上项目的选择都是基于信任。然而,区别于英美等 发达国家,我国仍未有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而且由于 目前众露网站的准人制度没有相应的标准,不能按照 传统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人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各众筹平f?虽都是同样叫众筹,但背后却以各种各样 的方式进行注册,这既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极大 的增加了大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出于稳定金融秩序 和保障投资者的目的,对于众筹平台(网站)的成立,应 实行准人制度,且应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不同性质的 众筹平台成立由其主管部门对建立者资质、财务能力、 信息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核,如股权众筹平台 应由证监会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许可证的平台 才可以证实上线运营。3
加强保障投资者,设立投资上限
众筹具有一定草根性,中小投资者占据了比较大 的比重,而在目前社会诚信环境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 事情频繁发生,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更好维护大众 投资者的利益,除了应加强对大众投资者的教育,提裔 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完善众筹项目的信息披
作者简介:宫兆辉C1966—),男,满族,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财经管理。
<1 228 ■现代商贸工业丨2016年第34期
现代商贸工业
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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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陈敏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随着“互联网十”战略的实施,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产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 金融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基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要加强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以此保证人民的财产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j. cnki. 1672-3198. 2016. 34. 128
展,S联网金融为消费者与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金融
服务,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收益可观、使用方便快 捷、金融资源可获性强等特点被市场所认可。然而随 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也日益暴 露出来:(1)传统风险《互联网金融传统风险是针对金 融业务本身而言的,其主要包括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 配风险、贷款人风险以及资本沉淀风险等;(2)非传统 风险9非传统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特点而 言的,互联网金融的非传统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操作风 险、市场选择风险(信息不对等)、洗钱风险以及信誉风 险等等s
通过实践调查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主要表 现为:(1)互联网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互联网金融企 业是监管的重点,其业务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
基于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金融
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数 据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已经达到4 89亿人,渗 透比71. 9%,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10万亿。虽然 互联网金融给人们生活、工作带了来巨大便捷,但是互 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在日益提高,例如网贷平台崩盘、网 络诈骗等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基 于“互联网十”战略的实施,我国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 风险的监管力度,以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为经济发 展提供保障。1
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互联 网技术应用到其中,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以及 金融产品的虚拟金融市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
露机制,更重要是针对投资者采取专门性的保护措施e 如可借鉴美国对投资者设定投资上限的保护机制,投 资人的投资上限以年收人或个人资产净值为标准,一
益的分成比例,5
建立众筹回报逾期发放惩罚机制
國报逾期发放惩罚机制_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
畅通投资者投诉与反馈渠道,平台方和主管部门应当设 置专门的投诉渠道,当项目发起方未能依约发放回报 时,投资者可通过投诉渠道向平台和有关部门反馈,便 于平台或有关部门及时监督项目发起方以及使用强制 措施予以执行s二是对于预众筹规模较大的众筹项目, 众筹平台应要求项目发起方明确注明违约责任以及违 约金比例,而融资规模较少或其他不以金钱等实物进行 回报的项目,平台方有义务要求项目发起方注明违约责 任和承担方式6对于有不良记录的项目发起方,应列人 政府部门和众筹行业的管控名单之中,对其日后所发起 的项目的众筹规模、众筹形式等作出适当的惩罚性限 制。以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利盡,降低风险,提升大众参 与众筹的积极性性,也有利于众筹市场的平稳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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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投资者的净资产或年收人在10万元以下,他可在众
筹证券上投资的最高总额为2000元或年收入的5%, 而高于十万元的,则为年收人的年收人为10万 元的投资者可被定义为书将较多的中小投资者,按照 以上规则,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无论是把所有的钱投 资人到I个众筹项目,还是拆分投资到多个众筹项目, 其最大的损失额也不会超过每年5000元,即将投资风 险控制在不同经济基础投资者可承担的风险范围内。4
加强对项目资金链运作的监督
按照现行大多数众筹平台的模式,众筹成功后众 筹平台便无对项目运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义务,尤其 是高于原设定筹资额的超额部分,项目方的实际用途
I般投资者无从得知,这对于资金的安全留下了隐患9
因此,应规定众筹平台对于众筹项目负有监督义务,众 筹平台可以自己设立专门部门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对众筹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并制作各个阶段的运营状况审核公告,一方面向大众 投资者公开,另一方面资金监管部门可根据反映的情 况和项目发起方的预算按阶段发放项目资金,保障众 筹资金用得其所。此外,对于众筹平台设立资金池的 问题,众筹平台的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平台的规模、运 营情况、风险程度等因素严格控制资金池规模的上限, 而资金池资金所产生的沉淀孳息,众筹平台应在投资 者投资时确认的投资条款中注明资金池资金产生所收
现代商贸工业丨2016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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