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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用地的分类、代号、制图标准(试行)

来源:智榕旅游
关于北京土地

附表: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及制图标准(试行)

用地分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小类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占地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政协、、、、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C34 A-C34 R5 R51 R52 R53 R C 范围 对应现“控规软件” 原分类代码 图层 制图标准 颜色 A A 大类 中类 (线框) (填充) (线框与填充) A-R5 A-R51 A-R52 A-R53 A-R A-C H-R5 H-R51 H-R52 H-R53 H-R H-C 132 132 132 132 132 1 R C R5 居住区配套教育用地 R51 中学用地 R52 小学用地 R53 托幼用地 R 中小学合校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1 C11 C12 C3 C31 C32 C33 A-C1 A-C11 A-C12 A-C3 A-C31 A-C32 A-C33 H-C1 H-C11 H-C12 H-C3 H-C31 H-C32 H-C33 H-C34 210 210 210 30 30 30 30 30 C3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疾控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35 A-C35 A-C36 A-C4 A-C41 A-C42 A-C5 A-C51 A-C52 A-C53 A-C6 H-C35 H-C36 H-C4 H-C41 30 30 80 80 80 80 150 150 150 150 211 C36 康娱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部分C36 C4 C41 C42 C5 C51 C52 C53 C6 C5 H-C42 H-C5 H-C51 H-C52 H-C53 H-C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地段的研究生院 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 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1 C62 C63 C C65 A-C61 A-C62 A-C63 A-C A-C65 H-C61 H-C62 H-C63 H-C H-C65 211 211 211 211 211 C67 学生公寓用地 为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学生生活用地 C67 A-C67 H-C67 211 文物古迹用地 C7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以上内容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占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C7 A-C7 H-C7 3 C9 A-C9 H-C9 11 A T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T2 T21 T22 T23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 T1 T2 A-T A-T1 A-T2 H-T H-T1 H-T2 194 194 2 T21 T22 T23 A-T21 A-T22 A-T23 A-T3 A-T4 A-T41 A-T42 A-T5 A-S A-S1 A-S11 A-S12 H-T21 H-T22 H-T23 H-T3 H-T4 H-T41 H-T42 H-T5 H-S H-S1 H-S11 H-S12 2 2 2 147 123 123 123 153 2 2 2 2 T3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T4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AT5 S 机场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3 海港和河港的路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T4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港口用地 和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T42 T5 S S1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S1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1 S12 A U S13 支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S15 快速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13 S14 S15 S21 S22 S3 S31 S32 U U1 U11 U12 U13 U14 U15 U2 U21 U22 A-S13 A-S14 A-S15 A-S2 A-S21 A-S22 A-S3 A-S31 A-S32 A-U A-U1 A-U11 A-U12 A-U13 A-U14 A-U15 A-U2 A-U21 A-U22 H-S13 H-S14 H-S15 H-S2 H-S21 H-S22 H-S3 H-S31 H-S32 H-U H-U1 H-U11 H-U12 2 2 2 2 2 2 2 2 2 200 200 200 200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S3 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 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 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供中水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中水处理厂,供中水泵站等。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渡轮(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H-U13 H-U14 H-U15 H-U2 H-U21 H-U22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U32 U33 U34 电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 有线电视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U29 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邮政局所在地。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配套邮电设施用地。 电信、电话及互联网设施用地。 如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U3 U31 U32 U33 U34 U4 U41 A-U29 A-U3 A-U31 A-U32 A-U33 A-U34 A-U4 A-U41 H-U29 H-U3 H-U31 H-U32 H-U33 H-U34 H-U4 H-U41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A G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设施用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地 用地 U43 环保设施用地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U5 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U6 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U9 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主 题公园等专类公园。游乐公园和主题公园绿化占地G1 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 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设施 G1E 公园绿地水面 U42 U5 U6 U9 G G1 G11 G12 A-U42 A-U5 A-U6 A-U9 A-G A-G1 A-G11 A-G12 A-G1E H-U42 H-U5 H-U6 H-U9 H-G H-G1 H-G11 H-G12 H-G1E 200 200 200 200 90 90 90 90 141 公园绿地内的水面,(单独划层,主要为了图纸表现) G1E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G2E 生产防护绿地水面 生态景观绿地 G3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如通讯、广播电视、燃气、污水处理厂、高压线、铁路等的防护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内的水面,(单独划层,主要为了图纸表现)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区域。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山体、林地等。 生态景观绿地内水面,(单独划层,主要为了图纸表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和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用地 G2 G21 G22 G2E A-G2 A-G21 A-G22 A-G2E H-G2 H-G21 H-G22 H-G2E 112 112 112 141 A G3 A-G3 H-G3 70 G31 生态绿地 D G3E 生态景观绿地水面 G31 G3E D D1 D2 D3 E E1 R1,R11 A-G31 A-G3E A-D A-D1 A-D2 A-D3 A-E A-E1 A-R1 H-G31 H-G3E H-D H-D1 H-D2 H-D3 H-E H-E1 H-R1 70 141 143 143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D1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143 143 E E1 R1 水域 一类住宅用地 141 141 50 R R2 二类住宅用地 R2,R21 A-R2 H-R2 40 B RC 保护区用地 RC A-RC H-RC 43 C2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经营性办公用地 C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27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 业用地 C3 C4 C38 游乐用地 C39 旅游休闲用地 C43 经营性康体休闲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R2用地 综合性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 C21 A-C2 A-C21 H-C2 H-C21 1 1 C22 A-C22 H-C22 1 C23 C24 C25 A-C23 A-C24 A-C25 A-C26 A-C27 A-C38 A-C39 A-C43 A-C66 A-M H-C23 H-C24 H-C25 H-C26 H-C27 H-C38 H-C39 H-C43 H-C66 H-M 1 1 1 1 1 30 30 80 211 251 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汽车市场、C26 专卖店、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集商业、金融、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C27 体的设施用地 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部分C36 C39 C43 C66 M B M 经营性康体休闲设施,如:网球中心、健身中心、高尔夫球场等 不是为当地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的私立学校C6 C66 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 以及其它经营性教育设施。私立中小学和托幼暂划入R5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M2 二类工业用地 等用地 M1 A-M1 H-M1 251 M2 A-M2 H-M2 251 M3 三类工业用地 M4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M9 绿隔产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W2 W3 F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物流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无污染、位于区域的以高新技术研发、中试、生产、经营为主的用地。 M3 A-M3 H-M3 251 M4 A-M4 A-M9 A-W A-W1 A-W2 A-W4 A-F A-F1 A-F2 A-F3 H-M4 H-M9 H-W H-W1 H-W2 H-W4 H-F H-F1 H-F2 H-F3 H-X 221 8 34 34 34 34 21 21 21 21 245 为实施城市绿化隔离带各乡安排的生产经营用M9 地,如明确用地使用功能,归到相应用地类型。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具有加工、存储、配送、批发、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用地 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以居住、公建及其他为主的用地,公建及其他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以公建及其他、居住为主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除居住之外的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例如AU+BM、AU+AT等 在规划中暂时没有明确其使用功能的用地。中心城主要指首钢、焦化厂、南苑机场、东郊工业区等成片的待改造用地。 W W1 W2 W4 部分C10 部分C10 部分C10 部分C10 B 多功能用地 F1 居住兼容公建及其他用地 公建及其他兼容居住用地 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 F2 F3 非A非B 部分C10、E10 A-X X 待深入研究用地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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