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罪之我见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 对“扒窃”定罪的规定社会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扒窃入罪主要有三种观点:1、只要是扒窃的就要入刑 2、扒窃数额较大的才入刑 3、携带凶器扒窃的才入刑。
5月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公交地铁分局反扒民警挡获扒窃嫌疑人颜某,她在公交车上扒窃一个钱包,里面装有现金906元及身份证。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颜某将面临被成都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的处罚是按照将所有扒窃都定位犯罪。
我认为这样定罪处罚是不合理的,我认为扒窃入罪的是指携带凶器的扒窃。 首先,若是行为人只是因为没有钱吃饭之类的原因扒窃了几元钱想买点饭吃就因此被定为犯罪,这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与流氓罪相似。显然不能认为只要是扒窃就入罪。
其次,“扒窃”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那么根据扒窃数额较大的才入刑这种观点,若规定1000元为数额较大,是不是两个主客观相同的扒窃行为窃得1001元的要入罪,而窃得999元的就不用入罪呢?扒窃不同于盗窃,行为人在行窃前甚至行窃时都不可能知道他人身上带了多少钱来有选择的窃取,窃取1001元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一定就比窃取999元的行为人小。显然根据扒窃财务的多少来定罪有失公平。
而携带凶器的扒窃与前两种不同,携带凶器的扒窃主观恶性要大,行为人携带凶器扒窃存在若扒窃时出现意外就行凶的想法或可能性,有可能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等其他性质更恶劣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也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适用重的刑罚。因此我认为扒窃入罪是指携带凶器的扒窃行为才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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