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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新项目承接查验操作手册

来源:智榕旅游
万科物业新项目承接查验操作手册

本手册物业承接验收是指在物业正式接管项目之前,地产、物业联合组成房屋承接验收小组,对房屋建造质量、使用功能、管理资料等进行的综合性验收。

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第一步、是协助地产梳理项目遗留问题点、把握施工质量的重要关口,同时,物业承接验收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重要制度之一,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业主各自的责任,避免物业服务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物业服务纠纷,进而影响到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影响到地产的质量口碑,造成不必要的品牌损失。2011年1月1日起,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前期介入组综合公司多年经验、例行做法、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等结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梳理编制本手册,期待对我们新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有所帮助。

期待各位在实践中提供宝贵意见,方便我们持续调整、丰富本手册的内容,谢谢。 万科物业新项目片区前期介入组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1.物业承接查验总体要求········································03 2.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原则········································03 3.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04 4.物业承接查验安全底线标准····································05 第二部分

1.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准备········································06 1.1.物业资料的承接查验·····································07 1.2.物业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08 2.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09 3.供配电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13 4.电梯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20 5.安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24 6.消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30 7.楼宇自控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37 8.综合布线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44 9.空调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46 10.给排水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58 11.钥匙承接查验················································61 12.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承接查验····································62 13.绿化园林植物工程承接查验····································64 第一部分

1.物业承接查验总体要求

规范公司内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集中交付后 能安全、正常地投入使用,规避重大安全风险或严重影响客户安全使用的情况。 2.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原则

2.1.新建项目在房屋集中交付前都必须进行共用部位承接查验,并确保共用部位能在完好无损、功能齐备、达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完整移交。

2.2.地产与物业应本着有利于客户安全使用、有利于安全风险的有效规避、有利于万科品牌

的维护和提升的原则,按要求对新建物业的共用部位实施承接查验工作,并防止工程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及未到达安全底线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及交付。

2.3.地产必须将共用部位承接查验和交付工作列入项目分期开发节点计划中,且须邀请物业共同协商确定计划时间节点。

2.4.由于需要进行相关问题的整改、项目整体保洁开荒和集中交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地产

与物业在制定承接查验工作计划时应预留合理时间,并在房屋集中交付10个工作日前 完成承接查验、整改和移交工作。对经地产和物业共同确认可延后完成整改的质量缺陷,应在承接查验协议中明确约定整改完成时间。

2.5.地产与物业根据质量缺陷中重要和紧急程度的不同,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质量缺陷的整改

完成时间。对于涉及安全底线标准的质量缺陷,必须在地产移交给物业前完成整改;对 于不涉及安全底线标准的质量缺陷,若无法在移交前全部整改完毕,应确保在房屋集中交付后的1个月内完成整改。

2.6.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物业应及时书面上报给集团工程采购管理部、物业事业本部和客户关系管理部:

A.交付使用前不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B.工程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就进行承接查验;

C.存在有部分功能性设备设施整体不进行承接查验工作;

D.在承接查验中发现功能性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底线标准的质量缺陷; E.在承接查验过程中拖延时间进度,造成对房屋集中交付产生严重影响的。

出现上述A、B、C、D情况之一的,物业有权拒绝接管,地产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理风险和相

应成本。

2.7. 若由物业协助地产完成相关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按以下原则处理:

2.7.1.若由集团或区域确定需物业协助完成涉及安全底线标准的质量缺陷的整改,地产须向物业支付实际完成工作成本的5倍价格作为整改费用;

2.7.2.若由集团或区域确定需物业协助完成涉及非安全底线标准的质量缺陷的整改,地产须

向物业支付实际完成工作成本的3倍价格作为整改费用。

2.7.3.地产若需将相关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委托给物业完成的,双方需根据市场化原则协

商,并确定相关费用。由于工程施工进度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共用承接查验 和交付工作的,导致物业因此增加的应急费用需由地产承担。以上相关费用的收取须参照VK-WY/Q-57《物业与地产相关业务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3.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

物业交接后30日内,物业向相关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 续,并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业主

4.物业承接查验安全底线标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安全底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 消防系统

(1)消防工程须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在交付时系统整体能正常工作;

(2)防火门符合消防要求,能有效防火、防烟;防火卷帘在自动和手动控制下均能可靠动作;

(3)消防或逃生通道间距与高度符合消防要求,各处消防通道内没有障碍物,并保持畅通;

(4)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有合格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高层建筑至少有一种可以有效通知住户疏散的设备;

(6)以上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须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166-2007《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GB 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消防规范。 4.2. 其它重要设备

4.2.1.电梯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合格证明和准用文件;消防电梯须按消防设计能正常运作;

4.2.2.供电系统(LV低压/HV高压)

(1)必须提供设备测试报告,操作手册和完工图纸; (2)所有高/低压设备需能正常自动或手动工作; (3)必须提供设备操作工具和备件;

(4)发电机能正常投入使用,停电状态下能自动转换给消防系统提供应急满负载设备电源;

4.2.3. 须提供防雷和地线检测证书,在交接中检测不低于国家或地方的最低要求; 4.2.4. 超低压系统(ELV)-消防或报警系统电源必须配备应急电源; 4.2.5. 通风系统(排风及新风)

(1)密封场所必须提供通风(自然或机械通风,以设计文件为准); (2)自然通风场所必须保证通风管道和通风口没有堵塞; 4.2.6. 燃气系统(煤气或天然气)

13.1.5. 管网不能通过密封空间 (必须设在通风空间);

13.1.6. 如有减压设备,其必须能自动工作并提供手动调控阀;

13.1.7. 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有另行规定的,则以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4.2.7. 须有合法且符合标准(或有卫生许可证)的供水水源为小区提供生活用水; 4.2.8. 规划设计的周界防越及联动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楼宇对讲系统、

室内安防系统、车场道闸管理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均符合本规范中的6.2.4新建物业共用部位接管验收标准,并能正常工作。 4.3.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

4.3.1.小区外围及封闭式组团的围墙均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

4.3.2.房屋外墙贴面、公共楼道、电梯厅贴面和吊顶无脱落伤人危险;

4.3.3.泳池及水景的水中灯具采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设备;泳池区域的照明、插座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4.3.4.如有返修施工在交接区内,需提供能防止导致人身或财产伤害的隐患的分隔和防护设施;

4.3.5.地面消防车通道必定开通并没有堵塞;

4.3.6.地面工作井(沙井)盖须安装完毕; 4.3.7.所有重要设备房间,必须能上锁。 第二部分

1.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准备

1.1.新建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1.1.建设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件; 1.1.2.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道路、配套设施等能正常使用; 1.1.3.房屋具备初步交付条件。 1.1.4.物业承接查验前的准备

1.1.4.1.承接查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1.4.1.1.与地产项目部联系好查验事项、查验日期、进度、查验标准等; 1.1.4.1.2.物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摸底,有针对性地编制验收计划;

1.1.4.1.3.前期介入组提前参与物业竣工验收和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做到心中有数; 1.1.4.1.4.准备好承接查验用的各类设备设施、记录表格等。 1.1.4.2.承接查验小组组长拟定物业承接查验计划,物业承接查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1.4.2.1.物业承接查验项目清单; 1.1.4.2.2.承接查验小组人员分工; 1.1.4.2.3.承接查验小组日程安排;

1.1.4.2.4.承接查验小组施工质量整改工作沟通会(地产、物业、施工方);

1.1.4.2.5.其他(前期介入组在前期介入中反馈的问题点未整改部分在此体现,督促地产、

施工方整改)。

1.1.5.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 1.1.5.1.物业资料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接收查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5.2. 物业共用部位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查验。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结构及外墙、屋面;

(2)共用部位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 (3)公共卫生间、阳台;

(4)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栏等。 1.1.5.3.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种类繁多,各种物业配置的设备不尽相同,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 的主要内容有:低压配电设施,柴油发电机组,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

水、电梯,消防水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运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采暖和空调等。 1.1.5.4.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分为园林植物和园林建筑。物业的园林植物一般有花卉、树木、草坪、绿(花)篱、花坛等,无林建筑主要有小品、花架、园廊等。这些均是园林绿化的查验内容。 1.1.5.5.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物业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查验的主要内容有:物业大门、值班岗亭、围墙、道路、广场、 社区活动中心(会所)、停车场(库、棚)、游泳池、运动场地、物业标识、垃圾屋及中转站、

休闲娱乐设施、信报箱等。 1.2. 物业资料的承接查验

1.2.1. 地产向物业移交资料应符合现行建设部于2009年10月批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为行业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建筑工程竣 工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的规定。其中包括:

1.2.1.1. 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 a)决策立项文件

b)建设用地、征地与拆迁文件 c)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

d)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 e)工程开工文件 f)商务文件

g)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 h) 其他文件 1.2.1.2. 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 a)监理管理资料 b)监理工作资料

c)竣工验收资料 d) 其他资料

1.2.1.3. 施工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 a)施工管理资料 b)施工技术资料 c)施工测量记录 d)施工物资资料 e)施工记录 f)施工试验资料

g)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h) 竣工验收资料

1.2.2. 各种设备设施的随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设备维护保养说

明书及维修工艺要求,随机图册,设备产品样本,出厂合格证明,出厂精度、性能检 验记录,装箱单、附件明细表,开箱查验单,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调试查验记录,安装洽商记录,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原件及翻译文本等)

1.2.3. 与政府主管部门及或供电、供水、燃气等能源供应企业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方案

(图纸)等(例如:用电方案批准书,供水协议书,供电部门送电前配电室高压及继电保护试验记录等)

1.2.4.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各种检验、检测报告及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所必须的各种检验、检测记录及或工作记录。

1.2.5. 与项目承接验收有关的其他资料。

1.2.6. 业主资料(已购房业主的姓名、位置、面积、联系电话等),该资料由筹备中的物业服务中心直接接收。

1.3. 物业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1.3.1. 编制承接查验工作计划

工作小组按照承接查验计划安排,对房屋主体结构、单元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水、电、 机电设备、消防设施、道路、管线等)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相关记录;查验采用观察、使

用、试验、查阅有关记录等方法进行。 1.3.2. 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1.3.2.1.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

1.3.2.2.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包括供配电系统、电梯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消防

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空调各系统、给排水系统、绿化工程、水景系统、太阳能系统、绿化浇灌系统等项目公共配套系统); 1.3.2.3. 钥匙的承接查验。

2.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 2.3.查验范围

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等。

房屋本体包括:地基基础、梁、柱、板主体、顶棚、墙面、楼地面、门窗、楼梯、扶手, 卫生间供水、排污管道、地漏、卫生洁具等。

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天台、屋面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小区路灯、绿化、小区道 路、垃圾箱(房)、车库、检查井和化粪池、明暗沟、踏步、台阶、水池、水箱、景观、雕塑

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2.4.检测查验要求及方法 2.4.1.地基基础查验

2.4.1.1.地基基础沉降不得引起墙体和上部结构的开裂或其他结构及相邻房屋的损坏; 2.4.1.2.本体有地基基础沉降观测点,并做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相关的明示标识。 2.4.2.梁、柱、板等主体查验

2.4.2.1.无变形、弓凸、剥落、开裂、倾斜、移位和非收缩性裂缝; 2.4.2.2.无钢筋外露,无附属建筑垃圾; 2.4.2.3.涂料层均匀,无明显污染; 2.4.2.4.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2.4.3.外立面检查

2.4.3.1.房屋墙体露出地面部分无倾斜、无移位、无裂缝和无扭曲、无空鼓等; 2.4.3.2.散水坡:无塌陷、无断裂和无分裂;

2.4.3.3.面层平整,无脱皮;无倒泛水、积水现象; 2.4.3.4.涂料层均匀,无明显污染; 2.4.3.5.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2.4.4.天台:

2.4.4.1.屋面隔热层、防水层;板端缝、伸缩缝油膏紧贴,隔热板、防水层表面无裂缝; 2.4.4.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查孔;

2.4.4.3.屋面有组织排水功能(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积水现象。出水口、

口、泛水、天沟、变形缝、压顶、落水管、烟管与屋面的连接等应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

2.4.4.4.天台护栏(防护墙)无破损、变形,无明显锈蚀; 2.4.4.5.天台防雷网完善,避雷针安装合理;

2.4.4.6.天台安装有外墙清洗挂钩,挂钩安装牢固、受力均匀;

2.4.4.7.天台靠近住户家位置(突出台面)等有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爬刺等; 2.4.4.8.按设计要求检查、观察检查。 2.4.5.顶棚的查验

2.4.5.1.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脱皮、无裂纹,无霉点,无渗水痕迹、无污渍;

2.4.5.2.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2.4.6.墙面的查验

2.4.6.1.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爆灰、裂缝和起泡等缺陷(允许偏差值4mm。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4.6.2.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2.4.6.2.1.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值2mm。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4.6.2.2.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值3mm。用2m托线板检查;

2.4.6.2.3.接缝、压条平直度允许偏差值2-3mm,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2.4.6.2.4.压条间距允许偏差值2mm,用尺检查;

2.4.6.2.5.接缝高低允许偏差值0.5mm,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4.6.2.6.接缝宽度允许偏差值±0.5mm,用尺检查;

2.4.6.2.7.涂料、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掉粉、起皮、漏刷、透底、反碱、咬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2.4.6.2.8.裱糊工程: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

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现象。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

2.4.6.2.9.外墙面: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脱皮. 无裂纹,无霉点,无渗水痕迹,无污渍;

2.4.6.2.10.玻璃隔墙墙面:安装必须牢固,玻璃胶垫的安装应正确。表面应色泽一致、平

整洁净、清晰美观。接缝处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勾缝密实、 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2.4.6.2.11.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2.4.7.楼、地面的查验

2.4.7.1.面层与基层必须粘贴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

陷;面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2.4.7.1.1.查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用坡度尺检查、观察检查。

2.4.7.2.水泥砂浆地面: 抹灰平整,压光均匀,无空鼓、无裂纹、无起泡等。

2.4.7.2.1.查验方法:允许偏差值4mm。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察检查。 2.4.7.3.陶瓷地砖、水泥花砖面层:表面平整,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1)查验方法:高度差允许偏差值1mm。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查验方法:直线度允许偏差值3mm.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2.4.7.4.大理石、花岗岩、木楼地面、塑料地板: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1)查验方法:高度差允许偏差值0.5mm。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查验方法:直线度允许偏差值2mm。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查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2.4.7.5.卫生间、阳台、盥洗室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1) 查验方法:泼水检查、用坡度尺检查、观察检查。 2.4.8.门窗的查验

2.4.8.1.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2.4.8.2.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清洁。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2.4.8.3.锁具开关灵活、灵敏,无卡死现象;外观亮洁无划痕、无污渍; 2.4.8.4.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2.4.9.楼梯扶手的查验

2.4.9.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4.9.2.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2.4.9.3.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2.4.9.4.栏杆安装牢固、匀称、平整,外观整洁、光泽均匀无污染; 2.4.9.5.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2.4.10.卫生间的查验 2.4.10.1.供水设备查验

2.4.10.1.1.安装牢固,管道、阀门完好无损,无渗漏水、无锈迹; 2.4.10.1.2.管道接口无渗水;

2.4.10.1.3.龙头、水:流水畅通,接头处无漏水; 2.4.10.1.4.管道无振动、无异常声响。 2.4.10.2.排水设备

2.4.10.2.1.安装牢固,外观完好无损,配件齐全;

2.4.10.2.2.管道无渗漏水,表面无锈迹、无裂纹、面层油漆均匀; 2.4.10.2.3.地漏:安装稳固,管缝密实、无堵塞,排水通畅。 2.4.10.3.卫生洁具

2.4.10.3.1.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符合要求; 2.4.10.3.2.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2.4.10.3.3.卫生间的排污管出户管长合理(不宜超过8米),选材适当。

2.4.10.3.4.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面层无污渍和刮花痕迹。

2.4.11.公共设施查验要求 2.4.11.1.路灯

2.4.11.1.1.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 2.4.11.1.2.灯柱安装牢固,外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

2.4.11.1.3.路灯照明分区控制,专门计量、方便管理,安装断路器,规避漏电隐患; 2.4.11.1.4.路灯电缆掩埋处理、施工规范,保护良好,无漏电、进水现象; 2.4.11.1.5.路灯电缆接头用环氧树脂封闭处理,接线盒隐蔽安装、不易进水并方便检修; 2.4.11.1.6.路灯照明配电箱安装在隐蔽、不易雨淋方便检修位置,安装在室外的配电箱应有防雨功能,基座高出地面20公分以上,有防潮措施; 2.4.11.1.7.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4.11.2.小区道路

2.4.11.2.1.道路面平整,无积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 2.4.11.2.2.道路沿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损伤;

2.4.11.2.3.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稳固,块料面无裂纹、无缺棱掉角; 2.4.11.2.4.斑马线规范清晰,各类标识完善有效; 2.4.11.2.5.道路周边游排水设施(排水口、井等),方便排水;

2.4.11.2.6.道路中间井盖安装牢固、选材合理,无裂缝、缺失,车行无振动声响; 2.4.11.2.7.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4.11.3.岗亭

2.4.11.3.1.铝材和不锈钢类: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型材面无损伤,玻璃无污渍; 2.4.11.3.2.混凝土类:大小适当,通风、透彻,外观整洁无污染;

2.4.11.3.3.电动道闸: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开启自如,道闸栏外观光泽、无损伤; 2.4.11.3.4.停车场:路面平整、无起砂、无起鼓、无裂纹;车道标识,入口出口标识清楚,油漆均匀;

2.4.11.3.5.车场照明:配套齐全,灯具完好无损,开关灵活,照明正常; 2.4.11.3.6.车场排水系统:周边应设有专门排水沟;

2.4.11.3.7.车场给水系统:车库每隔50米左右设置一处取水点,砌取水池; 2.4.11.3.8.车场排风系统:应设有专门送排风系统;

2.4.11.3.9.安全系统:车库通往住宅楼梯口安装门禁,电梯口安装门禁,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住宅的措施;

2.4.11.3.10.车库墙面、顶面:颜色匀称,无渗水痕迹,各类管线布置平整、规范、美观。

2.4.11.4.检查井、化粪池

2.4.11.4.1.井、池内无垃圾杂物,进排水畅通,井、池壁无裂痕; 2.4.11.4.2.检查井和化粪池进出水高度差不小于5厘米,立管与粪池之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井盖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方便抬起; 2.4.11.4.3.污水井安装浮球自控装置,安装一备一用两套水泵;

2.4.11.4.4.污水泵功率适当,安装牢固,运行声音平稳无堵塞,管道阀门完好,无堵塞漏水。

2.4.11.5.围墙、围栏

2.4.11.5.1.查验围墙主要依据物业规划性质、设计要求进行;

2.4.11.5.2.围墙一般2.5米高左右,地面混凝土,中空栅栏设置为好;

2.4.11.5.3.围墙高低起伏匀称,尽量杜绝忽高忽低不规则现象,方便安全管理; 2.4.11.5.4.围墙照明、闭路监控、周界红外设备分布均匀,无安全管理死角; 2.4.11.5.5.围墙安装防爬刺;

2.4.11.5.6.围墙外立面禁止张贴瓷砖、大理石等(减少后期跌落伤人风险),以刷外墙涂料为宜。

3.供配电系统设备承接查验

3.1查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的如下设备设施: 3.3.1.变配电室设备设施(包括:应急发电机系统设备、设施); 3.3.2.空调系统供电设备、设施; 3.3.3.给排水系统供电设备、设施; 3.3.4.楼宇自控系统供电设备、设施; 3.3.5.消防系统供电设备、设施; 3.3.6.安全防范系统供电设备、设施; 3.3.7.照明系统设备、设施;

3.3.8.办公用电系统设备、设施; 3.3.9.电梯系统供电设备、设施。 3.4. 查验组织

3.4.1.系统查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各系统的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后进行; 3.4.2.各系统查验工作完成后,物业将存在问题进行汇总,由地产报送各有关施工单位,由

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并开展完善与维修工作,完善、维修工作结束,工作小组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3.5. 设备、设施查验内容与要求 3.5.1. 高压柜及直流屏 3.5.1.1. 高压柜检查内容

3.5.1.1.1.检查设备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图纸;

3.5.1.1.2.检查一次接线系统是否符合设计图纸; 3.5.1.1.3.检查二次回路和接线是否符合厂家图纸;

3.5.1.1.4.设备标号、电力电缆、操作电缆标号是否齐全; 3.5.1.1.5.高压柜机械连锁、电气连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3.5.1.1.6.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3.5.1.1.7.柜内控制电缆的位置不应妨碍手车的进出,接线端固定牢固。 3.5.1.2. 高压开关的检查

3.5.1.2.1.真空开关的检查内容:真空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外表整洁完整;电气连接应可靠

且接触良好;真空断路器与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 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痕,灭弧室真空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绝缘部件、瓷件应完整无损;

3.5.1.2.2.六氟化硫开关检查内容:开关应安装牢固可靠,外壳清洁完整,电气连接应可靠,

接触良好;开关及传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 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正确可靠。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和损伤;密度继电器

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3.5.1.2.3.分段安排停电:进行全面检查、清扫、紧固、查线。 3.5.1.3. 直流屏检查内容

3.5.1.3.1.对直流屏电池进行检查,电池布线排列应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3.5.1.3.2.电池编号应正确,外壳清洁、液面正常;

3.5.1.3.3.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 MΩ ; 3.5.1.3.4.直流屏交流电源互投功能应正常;

3.5.1.3.5.直流屏内各接线标志应齐全、清晰; 3.5.1.3.6.直流回路与交流回路应有明显区别。 3.5.2. 变压器

3.5.2.1. 干式变压器检查内容

3.5.2.1.1.检查名牌数据符合设计要求; 3.5.2.1.2.检查通风及温控系统工作正常; 3.5.2.1.3.组织停电全面检查紧固;

3.5.2.1.4.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干线与变压器的低压侧中性点直接连接,干式变压器的支架或外壳应接地;

3.5.2.1.5.新安装的变压器应进行5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实验无异常情况; 3.5.2.1.6.变压器温度显示装置完善,超温报警装置连接至监控中心; 3.5.2.1.7.变压器试验合格后,应空载运行24小时。 3.5.2.2. 变压器检查方法

3.5.2.2.1. 变压器冲击合闸试验,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少于10min,励磁涌流不应引起保护装置的误动。 3.5.3. 低压盘

3.5.3.1. 低压盘检查内容

3.5.3.1.1.检查设备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图纸;

3.5.3.1.2.检查一次接线系统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 MΩ ; 3.5.3.1.3.检查二次回路和接线是否符合厂家图纸,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 MΩ ; 3.5.3.1.4.设备标号、电力电缆、开关标识、操作电缆标号是否齐全; 3.5.3.1.5.分段安排停电:进行全面检查、清扫、紧固、查线; 3.5.3.1.6.检查低压连络开关与主进开关自投自复是否正常; 3.5.3.1.7.分段母线相序应一致;

3.5.3.1.8.对电容器柜柜进行检查:电容器接线应正确,保护回路应完整,电容器外壳应无

变形或渗漏油现象,端子连接牢固,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规定,放电回路完整且操作灵活,电容器外壳及构架的接地应可靠。 3.5.3.2. 低压盘主要检查方法

3.5.3.2.1.使用500V绝缘摇表摇测一次接线系统及二次回路和接线;

3.5.3.2.2.二次回路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 MΩ 时,用2500V兆欧表摇测

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当绝缘电阻值在1-10 MΩ 时,用1000V兆欧表摇测 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

3.5.3.2.3.检查低压连络与主进开关自投自复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 3.5.3.2.4.分段母线相序可使用相序仪或万用表进行测试。 3.5.4. 电缆

3.5.4.1.检查电缆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敷设应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齐全;

3.5.4.2.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 3.5.4.3.检查有无未封堵空洞;

3.5.4.4.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杂物,盖好盖板;

3.5.4.5.室外电缆进地下室时应在室外做U型设计,避免水随电缆进入室内; 3.5.4.6.检查电缆桥架安装应牢固,电缆支架等的金属部件防腐层应完好。

3.5.5. 其他

3.5.5.1.检查专用工具(高压安全用具应具有相关部门检测合格证)、操作手柄、小车联锁及钥匙齐全;

3.5.5.2.高低压柜绝缘垫应整洁完好,并具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5.5.3.检查房屋、土建结构;有无渗漏和未封堵空洞; 3.5.5.4.检查配电室消防报警是否灵敏; 3.5.5.5.照明及通风系统检查正常;

3.5.5.6.配电室应安装与实际设备相符合的模拟屏; 3.5.5.7.配电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开通直拨电话一部; 3.5.5.8.配电室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3.5.6. 应急发电机系统

3.5.6.1. 应急发电机检查内容:

3.5.6.1.1.检查应急发电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5.6.1.2.发电机受电设备接线及性能了解、元器件核对、登录;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相序一致;

3.5.6.1.3.发电机至低压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

3.5.6.1.4.发电机用的燃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有排气口、进出油管口; 3.5.6.1.5.燃油室地面应敷设消防沙,油罐设置有油位显示装置; 3.5.6.1.6.烟过滤系统完好,启动电池一备一用;

3.5.6.1.7.实际开机、对外供电及停机操作;检查实际运行油耗及供电性能是否符合用户要求(机组连续运行12小时)。 3.5.6.2. 应急发电机检查方法:

3.5.6.2.1.发电机馈线端与原供电系统之间使用相序仪(或万用表)进行相序核对; 3.5.6.2.2.发电机至低压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可使用500V绝缘摇表进行摇测;

3.5.6.2.3.发电机组开机运行按照厂家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3.5.7. 动力设备供电系统 3.5.7.1. 检查内容

3.5.7.1.1.盘、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盘、柜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 3.5.7.1.2.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3.5.7.1.3.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3.5.7.1.4.抽屉式开关柜在推入或拉出时应灵活,机械闭锁可靠,照明装置齐全; 3.5.7.1.5.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3.5.7.2. 检查方法

3.5.7.2.1.盘、柜的固定应牢固,外观整洁无污染,门、锁开关自如,无异常声响; 3.5.7.2.2.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与图纸相对应,各类标识美观、完善;

3.5.7.2.3.在停电情况下或将开关柜抽屉置于试验位置进行分合闸联锁试验;

3.5.7.2.4.对于互投或其他功能的配电箱柜进行空载通电试验,互投功能自投自复应正常。

3.5.8. 各盘、箱、柜电源 3.5.8.1. 一般要求

3.5.8.1.1.盘、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和框架的接地应用裸编织铜网带连接,且有标识;

3.5.8.1.2.盘、箱、柜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措施;

3.5.8.1.3.盘、箱、柜安装应牢固,封闭良好,并应能防潮、防尘,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

3.5.8.1.4.盘、箱、柜面的指示灯、操作按钮应安装牢固、无破损,标识应清晰、坚固、准确;

3.5.8.1.5.盘、箱、柜内应有一、二次系统原理图,并安装牢固;

3.5.8.1.6.主、备电源在上级低压盘上的开关编号清晰准确,供电电缆应挂标识牌; 3.5.8.1.7.一、二次回路接线整齐、牢固,宜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 3.5.8.1.8.配线回路导线均应标明回路编号、排列整齐、避免交叉,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易脱色,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应力; 3.5.8.1.9.采用插接式端子的,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 3.5.8.1.10.按图施工,接线正确,功能正常,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 3.5.8.2. 查验方法

3.5.8.2.1.测量盘、箱、柜电压、电流指示值应正常;

3.5.8.2.2.检查各部位连接点无松脱、锈蚀、烧伤、过热等异常现象;

3.5.8.2.3.拉合各级开关,检查负荷运行情况应正常,标识应与竣工图纸相符; 3.5.8.2.4.试验电源互投装置、控制按钮等功能应正常;

3.5.8.2.5.对盘、箱、柜进行设备登记,记录电缆截面、路由及大约长度参数,登记电气元件参数及数量;

3.5.8.2.6.检查制造厂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书、安装图纸,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3.5.8.2.7.主供电源在低压盘上开关编号; 3.5.8.2.8.备用电源在低压盘上开关编号;

3.5.8.2.9.电源互投的条件及有无优先(作自投及复归检查)。 3.5.9. 电动机 3.5.9.1. 一般要求

3.5.9.1.1.电动机性能应符合周围工作环境的要求,铭牌应符合设计要求;

3.5.9.1.2.电动机应安装在牢固的机座上,机座周围应有适当的通道,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3.5.9.1.3.电动机外壳应有可靠接线装置,电源线应安装牢固并有保护套管; 3.5.9.1.4.电动机运行声音正常、电流正常、温度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3.5.9.2. 查验方法

3.5.9.2.1.外观检查:电机安装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接线盒盖应密封良好,机壳应清洁无可燃物和其它杂物,手动盘车正常,风扇转动良好无破损;

3.5.9.2.2.电动机应在空载情况下做第一次启动,空载运行时间应为2小时,并记录空载电流;

3.5.9.2.3.电动机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旋转方向符合要求,无异常声音;各部位温

度不应超过产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带负荷启动,检查运行参数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 3.5.9.2.4.对电动机进行登记,记录铭牌参数;

3.5.9.2.5.检查制造厂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书、安装图纸,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3.5.10. 公用区照明及动力供电系统 3.5.10.1. 母线

3.5.10.1.1. 一般要求

3.3.1.1.1.1.母线应标志清晰、外观完好无变形; 3.3.1.1.1.2.母线外壳接地线连接完好牢固;

3.3.1.1.1.3.母线与低压柜连接处固定牢固,绝缘处理应完好无破损; 3.3.1.1.1.4.母线水平与垂直固定支架应牢固完好,弹簧等伸缩装置完好; 3.3.1.1.1.5.母线每段连接应完好、无松脱现象。 3.5.10.1.2. 查验方法

3.5.10.1.2.1.进行母线外观检查;

3.5.10.1.2.2.悬挂式母线的吊钩应有调整螺栓,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米; 3.5.10.1.2.3.封闭母线端头应装有封闭罩;

3.5.10.1.2.4.各段母线的外壳连接应可拆卸,外壳之间应有跨接线,并应接地可靠; 3.5.10.1.2.5.供电电源在低压盘上开关编号;

3.5.10.1.2.6.电源电缆截面、路由及大约长度参数登录; 3.5.10.1.2.7.插接箱数量、设备规格、运行电流登录; 3.5.10.1.2.8.插接母线接头位置及数量登录;

3.5.10.1.2.9.检查制造厂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书、安装图纸,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3.5.10.2. 电缆桥架 3.5.10.2.1. 一般要求

金属电缆桥架及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5.10.2.1.1.金属电缆桥架及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3.5.10.2.1.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

2

小于4mm;

3.5.10.2.1.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放松螺帽或放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5.10.2.1.4.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3.5.10.2.1.5.电缆桥架固定牢固、盖板齐全不松脱,桥架上无木头、螺丝等杂物,防止其掉下伤人伤车风险;

3.5.10.2.1.6.电缆桥架走线规范,无裸露电缆;

3.5.10.2.1.7.电缆桥架外观颜色均匀,无污渍,无渗水痕迹,无锈蚀。 3.5.10.2.2. 查验方法

3.5.10.2.2.1.进行电缆桥架全部外观检查; 3.5.10.2.2.2.检查接地线与干线连接情况;

3.5.10.2.2.3.检查支架与吊架间距及安装牢固程度;

3.5.10.2.2.4.检查桥架安装排列整齐、横平竖直、盖板齐全; 3.5.10.2.2.5.路由及电缆数量、走向是否符合设计; 3.5.10.2.2.6.桥架吊架牢靠、接地线齐全。

3.5.10.3. 电气照明装置(灯具、插座、开关等)

3.5.10.3.1.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03-2002《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3.5.10.3.2.查验方法

3.5.10.3.2.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插座接线顺序正确,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3.5.10.3.2.2.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24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

行8小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小时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3.5.10.3.2.3.检查制造厂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书、安装图纸,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3.5.10.4. 配电室

3.5.10.4.1.检查接线系统、配电箱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3.5.10.4.2.检查室内配电箱清单; 3.5.10.4.3.检查有无串层供电情况。 3.5.11. 电气系统注意事项

3.5.11.1.各个电气控制系统的原理图、接线图及线路的管线表要有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3.5.11.2.复杂的系统电气资料和说明书,保护电气设备的数据及设定值,有必要的设备应做模似保护试验;

3.5.11.3.施工单位要讲明各个电气控制开关所控制的范围,在开关上标明用途,并实际操作运行,直至正常工作;

3.5.11.4.查验人员要检查各系统的接线是否牢固,线号应清楚、齐全;

3.5.11.5.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难免由于设计不周,造成在施工中设备安装位置以及电

气原理图变更修改等,要和查验人员讲明,并在竣工图纸上标清注明,以便日后维护; 3.5.11.6.有些特殊系统,由厂家随设备带来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施工单位要移交清楚,如发电机随机检修工具等。 4.电梯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4.3.查验范围

项目范围内的所有电、扶梯设备设施,包括竣工查验资料及电梯机房、电梯轿厢、电梯 井道、电梯底坑等部位的机械装置和电气装置。 4.4.查验组织

4.4.1.成立电梯专项验收组(电梯专业人才),按查验内容及方法进行详细检查。 4.4.2.查验人员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相关电梯承接查验表中。 4.4.3.查验组负责人将电梯承接查验表中的问题汇总。

4.4.4.查验人员按查验组负责人的安排跟踪、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4.5.查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4.5.1.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的设备检查及试运行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自动扶梯设备的检查与试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

4.5.3.液压电梯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5.3.1.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4.5.3.1.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

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4.5.3.1.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4.5.3.1.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装置: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4.5.3.1.4.门锁装置: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4.5.3.1.5.上极限开关: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

正常。它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态。

4.5.3.1.6.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厢、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厢、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

4.5.3.1.7.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行。

4.5.3.1.8.移动轿厢的装置: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 4.5.3.1.9.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4.5.3.1.9.1.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4.5.3.1.9.2.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4.5.3.1.9.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5.3.1.9.4.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4.5.3.1.9.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4.5.3.1.10.限速器(安全绳)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5.3.1.9.1.限速器(安全绳)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电梯停止运行。

4.5.3.2.联动试验时轿厢载荷及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2.1.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符合下表的规定时,轿厢应载有均匀

分布的额定重载量;

4.5.3.2.2.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小于下表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载重量时,轿厢

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的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但该载荷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轿 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额定载重量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之间关系表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

1 1000.37 525 1.45 900 2.20 1275 2.95 2 800.58 600 1.60 975 2.35 1350 3.10 25 0.70 630 1.66 1000 2.40 1425 3.25 300 0.90 675 1.75 1050 2.50 1500 3.40 375 1.10 750 1.90 1125 2.65 1600 3.56

400 1.17 800 2.00 1200 2.80 2000 4.20 450 1.30 825 2.05 1250 2.90 3 25005.00

注:1 .一人电梯的最小值; 2 .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3 .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61㎡,对中间的载重量 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4.5.3.2.3.对瞬间式安全钳,轿厢应以额定速度下行;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以检修速度下行;

4.5.3.2.4.当装有限速器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 的同时,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5.3.2.5.当装有安全绳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 的同时,人为使安全绳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5.3.3.层门与轿门的试验符合下列规定:

4.5.3.3.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4.5.3.3.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

运行。

4.5.3.4.超载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5.3.4.1.当轿厢载载荷达到110%的额定载重量,且10%额定载重量的最小值按75kg计算时,液压电梯严禁启动;

4.5.3.4.2.液压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在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

每小时启动次数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液压电梯应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4.5.3.5.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5.1.液压电梯的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5dB(A);

4.5.3.5.2.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不应大于55 dB(A); 4.5.3.5.3.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 dB(A)。 4.5.3.6.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6.1.液压电梯平层准确度应在±15mm范围内。 4.5.3.7.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7.1.空载轿厢上行速度与上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上行额定速度的8%;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与下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下行额定速度的8%。 4.5.3.8.额定载重量沉降量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8.1.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层站时,停梯10min,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但因油温变化而引起的油体积缩小所造成的沉降不包括在10mm内。 4.5.3.9.液压泵站溢流阀压力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9.1.液压泵站上的溢流阀应设定在系统压力为满载压力的140%-170%是动作。 4.5.3.10.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10.1.轿厢停靠在最高层站,将截止阀关闭,在轿内施加200%的额定载重量,持续5min 后,液压系统应完好无损; 4.5.3.10.2.液压控制及安全装置: 4.5.3.10.2.1.截止阀

4.5.3.10.2.1.1.液压系统应设置截止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将液压缸连接到单向阀和下行

方向阀的油路上;

4.5.3.10.2.1.2.截止阀应位于机房内。 4.5.3.10.2.2.单向阀

4.5.3.10.2.2.1.液压系统应设置单向阀。单向阀应安装在液压泵与截止阀之间的油路上; 4.5.3.10.2.2.2.当供油系统压力降低至最低工作压力以下时,单向阀应能够将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保持在井道内的任一位置上;

4.5.3.10.2.2.3.单向阀的闭合应由来自液压缸的液体压力的作用,以及至少由一个导向压缩

弹簧和/或重力的作用来实现。 4.5.3.10.2.3.溢流阀

4.5.3.10.2.3.1.液压系统应设置溢流阀。溢流阀应连接到液压泵和单向阀之间的油路上,溢流阀溢出的油应回到油箱;

4.5.3.10.2.3.2.溢流阀应调节到系统压力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 4.5.3.10.2.3.3.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管接头损耗、摩擦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节

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应超过满载压力的170%。此时,对于液压设备(包括 液压缸)的计算,应采用一个虚拟的满载压力值,该值为:所选择的压力设置值除以1.4; 4.5.3.10.2.3.4.在进行稳定性计算时,过压系数1.4应由相应于溢流阀调高的压力设置值的系数代替。

4.5.3.11.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11.1.1.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象;

4.5.3.11.1.2.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各自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4.5.3.11.1.3.对机房(如果有)、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地坎等部位应进行清理。

5.安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5.3.查验范围

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周 界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 5.4.查验组织

5.4.1.检测由承接查验小组组织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对各子系统实施系统检测,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在统筹检验系统的联动功能。 5.5.查验要求

5.5.1.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的检验,应根据系统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该系统现行国家验收标准、施工图纸来检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情况。

5.5.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5.5.3.系统安装质量检测:包括环境布局、配电(包括应急电源)、电气防护、走线、接线、标识、通讯、通风、防水、机房安全、机房温湿度等。

5.5.4.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高速球、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机等设备安装的部位、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安装质量等进行检验。

5.5.5.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电源、低压变压器等部件的电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 5.5.6.检测应采用逐点通电、单机、联动的形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填写检测记录表,

并由各检测方签字确认。

5.5.7.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柜、箱、控制台与机架、监视器等的施工质量的检验应重点关注其防雷功能。

5.5.8.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验完成后可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经地产同意后可进入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5.5.9.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

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5.5.10.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

5.5.11.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前,工作小组应根据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检测大纲。

5.6.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要求

5.6.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 5.6.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

5.6.3.各安全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6.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包括有效识别方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5.6.5.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

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5.6.6.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7.闭路监控系统的检测 5.7.1.检测内容

5.7.1.1.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高速球、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聚焦、变焦,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5.7.1.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信噪比、干扰等检测。

5.7.2.检测方法

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重点是清晰度、灰度、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查验。 5.7.2.1.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5.7.2.1.1.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

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报警联动、视频报警联动、图像识别标识、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

5.7.2.1.2.对数字录像式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还应检测主机的记录保存时间(硬盘容量

务必保证图像存储30天的要求)、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5.7.2.1.3.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

等功能;

5.7.2.1.4.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5.7.2.2.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5.7.2.2.1.对闭路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7.2.2.2.闭路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5.7.2.2.3.摄像机应按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5.8.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5.8.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5.8.1.1.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5.8.1.2.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5.8.1.3.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5.8.1.4.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5.8.1.5.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状况,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5.8.1.6.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联动安全防护设备的能力;

5.8.1.7.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5.8.1.8.检测(同约定)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切换录像功能; 5.8.1.9.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5.8.1.10.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记录数据。 5.8.2.系统的软件检测

5.8.2.1.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5.8.2.2.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5.8.2.3.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5.8.2.4.对应用软件应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

5.8.2.5.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查验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

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系统功能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5.8.3.检测标准

5.8.3.1.出、入口控制器应按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应用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5.9.停车管理系统

5.9.1.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出口、系统主机的功能进行检测。

5.9.1.1.车辆探测器(地感)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5.9.1.2.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5.9.1.3.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

5.9.1.4.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5.9.1.5.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5.9.1.6.系统主机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5.9.1.7.出、入口设备与系统主机的通讯是否正常; 5.9.1.8.系统设备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5.9.1.9.对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停车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5.9.1.10.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

5.9.1.11.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5.9.1.12.系统主机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记录数据。 5.9.2.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5.10.入侵报警系统(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5.10.1.检测内容

5.10.1.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

5.10.1.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 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

5.10.1.3.探测器灵敏度(防误报)检测;

5.10.1.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

5.10.1.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 5.10.1.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5.10.1.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答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 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

5.10.1.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5.10.1.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5.10.1.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准确性、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5.10.2.检测标准

5.10.2.1.探测器应全部检测;被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5.10.3.系统软件检测

5.10.3.1.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5.10.3.2.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 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5.10.3.3.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5.11.巡更管理系统 5.11.1.检测内容

5.11.1.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 5.11.1.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5.11.1.3.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5.11.1.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11.1.5.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5.11.1.6.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5.11.1.7.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5.11.2.检测标准

5.11.2.1.巡更终端应全部检测,被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5.12.综合管理系统 5.12.1.检测内容

5.12.1.1.各子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讯方式连接时,应

能在综合管理工作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 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工作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5.12.1.2.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5.12.1.3.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5.12.1.4.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5.12.1.5.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5.12.1.6.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友好、汉化、图形化; 5.12.1.7.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5.12.2.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判定

5.12.2.1.对安全防范系统整体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果,包括施工质量和系统检测,均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并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5.12.2.2.依据综合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论为:系统合格,系统不合格。

5.12.2.2.1.符合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全部国家验收技术标准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合格;

5.12.2.2.2.检测结果中有任一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不符合国家验收技术标准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不合格;

5.12.2.2.3.对不合格系统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 5.13.系统查验

5.13.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查验的条件

5.13.1.1.查验工作应在系统竣工的前提下进行。参与查验工作人员应充分掌握系统设计功能、原理、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5.13.1.2.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5.13.1.3.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

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查验报告。

5.13.1.4.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1个月。 5.13.1.5.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操作。

5.13.1.6.按标准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5.13.1.7.文件及记录完整。系统查验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5.13.1.7.1.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5.13.1.7.2.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5.13.1.7.3.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5.13.1.7.4.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5.13.1.7.5.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

5.13.1.7.6.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查验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

5.13.1.7.7.系统的竣工查验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

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查验小组,按竣工图进行查验。查验时应做好记录, 签署查验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查验合格后,查验小组应签署查验证书;

5.13.1.7.8.安防系统在通过查验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查验的安防系统不应投入

使用。当查验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查验。 6.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6.3.查验范围

6.3.1.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应急配电系统设备、自备应急

发电设备、EPS电源、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爆照明设备、防爆动力设备等);

6.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喷

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雨淋阀等);

6.3.3.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6.3.4.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中联动控制器、UPS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电话等);

6.3.5.应急广播系统(包括:声源设备、功率放大器、音控器、扬声器等);

6.3.6.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风道、

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 6.3.7.通风空调系统; 6.3.8.气体灭火系统;

6.3.9.防火门、防火卷帘(包括:防火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6.3.10.消防电梯; 6.3.11.灭火器配置; 6.3.12.防火、防烟分区;

6.3.13.智能防火系统(包括:智能探测器、智能终端等)。 6.4.查验组织

6.4.1.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将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报告)及消防系统深化

设计图纸、变更洽谈记录及联动关系表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与物业,并按照设计要求及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设备厂家及施工人员对承接查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6.4.2.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熟练操作消防系

统设备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

6.4.3.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应形成统一的记录并由地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物业四方签认,同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整改完成时间,由地产责成相关单位负责整改工作。

6.5.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 6.5.1.一般规定

6.5.1.1.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6.5.1.2.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

6.5.1.3.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3次; 6.5.1.4.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各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各分项功能的测试,在

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

6.5.1.5.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时。

6.5.2.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3.自备应急发电设备

6.5.3.1.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 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

6.5.3.2.自备发电设备的燃料储备应满足满负荷运行6小时的用量;

6.5.3.3.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自动启动功能及与消防应急配电系统的联动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

6.5.4.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5.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6.5.6.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5.7.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 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5.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及区域报警系统、集中 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GB 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6.5.9.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10.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11.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 装置、阀驱动装置 、 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设置、安装

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

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5.12.防火门、防火卷帘

6.5.12.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6.5.12.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

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6.5.12.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6.5.12.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

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 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

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6.5.12.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6.5.13.消防电梯

6.5.13.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6.5.13.1.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 时,应设1台; 22

6.5.13.1.2.当大于1500m 但不大于4500m 时,应设2台;

2

6.5.13.1.3.当大于4500m 时,应设3台;

6.5.13.1.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5.13.2.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3.2.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6.5.13.2.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公共建筑不应 22

小于6.00m;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公共 2

建筑不应小于10m;

6.5.13.2.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5.13.2.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5.13.2.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5.13.2.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5.13.2.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5.13.2.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5.13.2.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5.13.2.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5.13.2.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3

6.5.13.2.1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排水泵的排 水量不应小于10L/s。

6.5.13.3.消防电梯安装质量的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电梯承接查验)的规定。 6.5.14.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设置及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的规定。

6.5.15.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16.智能防火系统

智能防火系统在高层建筑中可独立运行,完成火灾信息的采集、处理、判断和确认并实 施联动控制;还可通过网络实施远端报警及信息传递,通报火灾情况和向火警受理中心

报警。

智能防火系统作为楼宇自控系统( BAS)的一部分,在智能建筑中既可与保安系统、其他 建筑的智能防火系统联网通信,并向上级管理系统报警和传递信息;同时向远端城市消防中

心、防灾管理中心实施远程报警和传递信息;也可与BAS的其他子系统以及智能建筑管理中

心网络通信,参与城市信息网络。

综上所述,智能防火系统的承接查验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一查验。 6.6.消防系统承接查验方法 6.6.1.一般规则

6.6.1.1.设置、配置及安装质量检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本标准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6.6.1.2.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检测记录及消防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齐全、合格、有效;

6.6.1.3.外观检查完好无破损、污染。 6.6.2.消防应急电源系统 6.6.2.1.互投电源

6.6.2.1.1.消防应急配电系统首端互投设备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6.6.2.1.2.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包括直流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均应正常。

6.6.2.2.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手动启动、自动启动及并网发电功能应进行3次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6.6.2.3.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应进行测试,在自动切换及支流

逆变功能测试均正常后应对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进行满载测试24小时,完成后还应对 直流备用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进行测试。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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