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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课后答案

来源:智榕旅游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思考题

1.何谓建设工程监理?它的概念要点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监理: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它的概念要点是:

(1)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2)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恩那个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

(4)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不宜无限扩大,否则会造成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建设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监理的工程范围包括如下: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2.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哪些性质?它们的含义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如下的性质: (1) 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2) 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

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 (3) 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 公正性: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应担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3.建设工程监理有哪些作用?

答: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2)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 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 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4.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监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是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建设项目管理学,又称工程项目管理学,它是以组织论、控制论和管理学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市场的特点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见就的范围包括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组织、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总目标的有效控制。同时还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还包括FIDIC合同条件。

5.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有哪些特点?

答:在现阶段,由于发展条件与国外不尽相同,主要是需求方对监理的认知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呈现出某些特点。如下: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2) 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3)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4)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6.《建筑法》由哪些基本内容构成?总则部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基本内容是由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构成。

总则部分的具体内容是: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使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7.《建筑法》对建筑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建筑工程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包括: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发包和承包行为月色方面的规定;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的规定等;

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包括如下:

(1)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

范围。

(2)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

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语气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建立人鱼人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 施工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

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

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则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担监督

检测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如下:

(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负荷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

定;

(2)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

规定;

(4) 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的规定;

(7) 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 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的规定; (9) 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定的规定; (12) 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8.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它们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别如下: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义务:包括工程发包方面的规定;依法惊醒工程招标的规定;向其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题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对资料要求的规定;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为限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为限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委托监理以及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约束性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程序、条件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

(1)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内容包括: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行为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只来那个责任的规定;勘察成果质量基本要求;关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并注明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负荷国家规定的标准;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制定生产厂和供应商;关于设计单位应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的规定;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为的规定;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以及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关施工依据和行为限制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方面的义务;关于施工单位使用材料、够配件和设备前必须惊险检验的规定;关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隐蔽工程检验的规定;有关试块、试件取样和监测的规定;工程返修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等。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厉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 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 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保修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保修的规定包括如下: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和内容的固定;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设工程继续使用的规定。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负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由哪几部分构成?总则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总则的规定如下:

(1) 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

和监造的监理工作;

(3) 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的规定;

(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

单位的合法权益;

(6) 建设工程监理应负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

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

细则有哪些规定?

答:项目监理机构的规定如下:

(1) 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 (2) 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

(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4)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节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

监理规划的有关规定如下:

规定能够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等。 监理实施细则:

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编写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等。

13.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有哪些?

答: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有如下一些:

(1) 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 工地例会;

(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6)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7) 竣工验收;

(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4.何谓建设程序?我国现行建设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程序:所谓建设程序是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我国现行建设程序的内容包括如下: (1) 项目建议书阶段 (2) 可行性研究阶段 (3) 设计阶段 (4) 建设准备阶段 (5) 施工安装阶段 (6) 生产准备阶段 (7) 竣工验收阶段

15.坚持建设程序具有哪些意义?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是什么?

答:坚持建设程序有以下几方面重要意义: (1) 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 (2)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3) 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4) 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 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 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 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 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 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我国国庆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

体现。

16.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是什么?

答: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在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如下:

(1) 项目法人

(2) 项目法人的设立 (3) 组织形式和职责

(4)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是:

(1)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 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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