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防汛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企业防汛工作检查大纲》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规范了防汛管理的组织与职责、防汛值班、防汛措施、防汛安全检查、防汛设施及物资管理、通信报汛及应急救援、防汛总结、监督与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 发电引水建筑物按引水系统分为一个主体,主要内容包括拦污栅、进水口、闸门启闭机、闸门室及闸墩、引水钢管等。
第四条 防汛工作是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关系安全运行、发电效益,以及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电厂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发电设备、设施、水工建筑等安全度汛,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积极组织和参加抗洪抢险。
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防汛工作在组织上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并按属地原则接受当地有管理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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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厂汛期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或运行,汛期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理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电厂。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电厂成立防汛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各专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 全面领导防汛工作,确定工作目标;
(二) 审批防汛工作小组织机构和防汛岗位责任制; (三) 主持召开防汛会议,布置防汛任务,指挥电厂防汛抢险工作;
(四) 审核、签发防汛有关文件、上报材料及命令; (五) 对各部门的防汛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防汛办公室设在生产生产营运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编制年度防汛工作计划、防汛工作目标,于4月15日前上报防汛工作小组审批,4月30日前报神华四川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防汛值班表,修订完善电厂防汛应急预案等;
(三) 编制“年度汛前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四) 按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汛前完成对电站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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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区域的防洪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五) 负责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备、试验、维修等工作,保证防汛所需物资的供应;
(六) 负责做好防汛值班记录和防汛工作总结并上报防汛工作小组。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防汛车辆、经费落实,保证防汛物资安全送达 (二) 负责执行防汛应急预案,开展抢险工作; (三) 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第三章 防汛值班
第十一条 生产营运部要每年修订防汛值班制度,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要认真安排防汛值班工作,编制每月防汛值班安排表,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防汛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以便发生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下的防汛指挥、组织抢险等工作;值班领导不能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汛期,电厂值班人员要密切监视和了解水情,及时通报汛情,加强对生产现场及防汛设施的日常巡回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如遇大洪水、暴雨等情况时,值班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工程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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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汛措施
第十四条 电厂每年应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防洪度汛措施。防洪度汛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枢纽概况、防汛主要原则、防洪标准、防汛组织措施、水库运用计划、闸门操作程序、设备维护维修计划要求、防汛安全检查、防汛值班、应急管理、防汛物资、重点防范位置或部位,主要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等。防洪度汛措施要结合多年及上一年的洪防汛工作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生产营运部应在4月底前修订完成防止水淹厂房措施、防止溃(垮)坝措施、防局部暴雨措施、保厂用电措施、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各种预案要结合每年防汛演练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生产营运部要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运行方案或水库运用控制计划,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防洪调度方案于4月15日上报当地有管理权人民政府或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电厂应加强应急管理,每年5、6月份组织开展防汛应急预案演练,重点做好防止全厂停电、防止水淹厂房、防局部暴雨等预案的演练,杜绝麻痹侥幸心理。要充分做好发生局部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的防御和应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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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汛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营运部要做好防汛日常巡视检查。防汛日常巡视重点检查厂房渗漏变化,厂房排水系统、大坝泄洪、金属结构运行情况,大坝变形和裂缝、大坝基础渗漏、大坝上下游两岸边坡、引水系统等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值班领导,在做好相应措施同时,值班领导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逐级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汛前安全大检查一般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自查。 (一) 检查防洪度汛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防汛组织机构是否明确及责任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修订完善,防汛措施和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及落实等;
(二) 检查大坝及厂房、边坡等水工建筑物运行是否良好,排水及排洪设施维修是否安排或完成,排水及排洪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良好情况;
(三) 防洪电源及保安电源是否可靠,有关孔洞是否封堵,设备防雷预试检测是否完成;
(四) 检查上一年度水毁工程处理情况,对外通信联络保障及报汛方式,防汛物资准备等情况,同时编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计划、措施,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汛中安全大检查一般要求在7月上旬完成自查。 (一) 检查防汛组织机构运作,防汛值班;
(二) 检查防汛措施及预防措施落实,防汛存在问题整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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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况;
(三) 检查大坝泄洪设备和厂房排水设备运行情况; (四) 检查保安电源、水工建筑物运行、防汛应急演练、通信保障和报汛、遇险抢险、物资保障等情况,同时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尽快实施整改。
第二十一条 汛后安全大检查一般要求在10月中旬完成自查。 重点检查防洪和排水设备运行、水工建筑物运行、工程枢纽水毁,边坡及输电线路受损、遇险抢险等情况,同时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尽快实施整改。
第二十二条 大洪水或暴雨专项巡视检查一般在每次强降雨时、或强降雨后及发生大洪水时进行。
(一) 检查厂房渗漏、厂房排水、大坝泄洪、金属结构运行、大坝变形和裂缝;
(二) 检查厂房电缆通道,通风井或孔进水情况,坝基础渗漏、上下游两岸边坡、交通道路、输电线路、引水系统等情况; (三) 检查厂房顶排水、进厂门口、厂房各通风孔道、孔口、电缆道(沟)、竖井或吊物井盖板、厂房门窗、雨水排水泵、排水沟、地处低洼等部位设备防浸泡措施等;
(四) 检查厂房房顶构架是否牢固、房顶是否有漏水现象,房顶排水沟是否清理干净,是否满足强降雨排水要求; (五) 检查厂房各通风孔道、孔口是否已有防雨水进入措施或封堵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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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检查电缆道(沟)是否有隔水墙或封闭好;竖井或吊物井盖板是否装回或盖好;
(七) 检查厂房门窗是否完好关好,各排水沟或是否通畅; (八) 检查山体是否滑坡、塌方或是否影响引水系统及道路运行等。
第二十三条 电厂在完成防汛安全专项检查后,要尽快编制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
第六章 防汛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防汛设施主要包括闸门、启闭机、排水系统(包括渗漏排水、检修排水、雨水排水、排水地漏等)、厂用电系统、保安电源等。
第二十五条 电厂汛前应重点完成厂房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或检修、试验;确保各水泵、密封正常;各进出水口阀门开关正常、止水良好;电机完好,绝缘合格,电源开关应完好、控制回路正常、动作可靠;并做好相应的检查、维护检修、试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厂房排水设施和液位监测装置应可靠,排水泵应投入自动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电厂在汛前应重点完成防洪闸门、启闭设备检查、维护及调试,做好闸门动(静)水启闭试验及柴油发电机带负荷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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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柴油发电机应定期做好启动、检查、切换试验,做好相应记录,储备足够的发电用油。
第二十九条 厂房或大坝各层地面及排水沟要保持干净,要进行定期清扫和杂物清理,各层排水沟、排水地漏要畅通,排水地漏有要有滤网。
第三十条 坝前拦污栅及清污机等在汛前要全面进行检查、维护,汛期要定期进行坝前拦污栅杂物的清理;当杂物或飘浮物较多,有影响机组出力或影响前拦污栅运行时要及时进行清理。现场清理过程中要做好防止人员落水等安全措施。
第七章 防汛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营运部每年3月底前应完成防汛物资的清点、检查、编制物资采购计划,4月20前要将物资采购到位和入库存放,主要防汛物资应包括(但不限于):麻袋、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雨衣、铁丝、铁铲、钢管、砂石料、应急照明灯、移动式排水泵、彩条布等,防汛物资的品种、数量应按照防汛措施要求进行备置,应基本满足日常应急抢险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营运部在汛前应对防汛物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质量问题须及时更换处理,数量不足应及时补充,确保防汛物资抢险时能够应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应统一存放在库房内,指定专人(或兼职)进行管理,防汛物资管理人员应对库存物资进行统一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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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列出物资清单,做好物资调用记录,一般情况下物资不得借用。
第八章 通信报汛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生产营运部根据上级防汛部门、主管单位的要求按时报告水情及汛期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电厂厂房、大坝值班电话尽可能保证有两路通信电话。保持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作应急通讯正常,保持大坝坝首与厂房的对讲机要通信正常。
第三十六条 电厂应与当地水文气象部门签订水文报汛协议了,及时获取水文气象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电厂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应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提前报告上、下游管辖区的当地人民政府,以便通知和组织下游两岸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
第三十八条 应急救援详见《神华四川通口水电厂防洪预案》
第九章 防汛总结
第三十九条 电厂每年4月要召开防汛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单位防汛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和要求,认真落实全年防洪度汛工作。
第四十条 电厂应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做好防汛工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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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分析雨水情和防汛设备运行情况,总结在防汛工作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一条 电厂每年10月底前要编写年度防汛工作总结,认真分析和总结汛期防汛各项工作、防汛抢险情况,同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总结提高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防汛工作小组每年负责组织人员对防汛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防汛办负责对防汛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将结果上报防汛工作小组,并结合各部门反馈信息对本办法进行不断修改完善。
第四十四条 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营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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