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论2009年第5期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同 1-. 口 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刘 娟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生法律意识的提 高,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冲突不断。冲突产生皆因高校学生权利受到管理者侵害, 高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与学生关系模 糊,管理者法律意识薄弱。要改变目前高校和学生关系现状,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的权益, 国家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者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自主管理权,学生必须正确行使自 己的权利。 [关键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学生权益;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C0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633(2009)05—07㈣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高校教育体制改革 机会或在学业成绩和品行方面受到不公正评价。例如,有 的深化,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 的高校将在考试中抄袭的学生开除学籍;有的高校未按照 之间的冲突不断,反映出高校管理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国家的有关要求开设课程,师资配备、教学硬件设施不达 本文尝试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进行 标;有的高校在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具备毕业和颁发学 分析,并从教育法律体系、教育理念、法律意识、法律关 位的条件时,却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的高 系、管理制度、正当程序等多方面人手,提出了一些解决 校教师在学生申请成绩复议后,发现错误,但因为怕承担 高校法律问题、保障和维护学生权益的思路和对策。 责任,不给学生更正成绩,不给学生成绩以公正评价。 2、名誉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 一、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己所获得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 (一)高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 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民法通则》规定: 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对学生构成侵权,与学生法定权利产生冲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 1、受教育权。《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赔礼道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 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中, 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招 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 生方面主要反映在一些高校违反程序招生,致使本应入学 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我国法律没有 受教育的学生失去入学权。例如,有的高校未按规矩审核 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 新生档案,使考生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有的高校在同等 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在高校学 分数线上招收男生不招女生;有的高校因为学生相貌丑陋 生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 或残疾而将其拒之门外。学籍管理方面主要反映在高校违 分决定公开张贴,泄露学生家庭地址、家长姓名等私人信 反有关法律法规开除学生学籍,使其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 息,高校后勤管理人员在学生不在宿舍时自行开门对学生 [收稿日期]2oo9-—06一l5 【作者简介]刘娟,西南交通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教育法制。 四川成都610031 76 天府新论2009年第5期 宿舍行突击检查,这些都侵犯了学生名誉权和隐私。 下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3、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 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学生在校期间作为消 1、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效力层次低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效力层次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是法学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有的高校规定学生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查看处分或是未通过英语四级就不能得 费者,其财产并不多,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据此忽视其财 产权。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忽视学生财产权表现在,一些 到学位,这是与《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相冲突的。有的高校规定对借阅图书超期的学生罚款, 这也与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而且, 高校向学生收取补考费,强制要求新生购买生活用具,强 制要求学生购买不必要或高于市场价的教材等;一些高校 扣发或擅自动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一些高校过于限制 学生对教学仪器、教学设备、学生宿舍、教学大楼、图书 资料等的使用权;一些高校向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罚 款;一些高校没收学生宿舍的违规电器;等等。 4、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 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学生学习、生 活,参加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学生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 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一些学校忽 视管理者责任,食堂提供的不卫生食物造成学生食物中毒, 学校医疗部门失误和对水电气以及教学设备管理管理不当 引起学生伤亡,组织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活动而产生伤亡, 保安殴打学生致伤等等事件时有发生。 5、陈述、申辩权。陈述、申辩权是指在处罚过程中,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事情过程,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 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 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在高校学生 管理中,有些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常常不经过 学生的陈述、申辩,仅靠相关人员写的材料、学生在违纪 记录表上的签字,直接处理学生。 6、申诉权。申诉包括诉讼申诉和非诉讼申诉,这里所 说的学生申诉是非诉讼申诉。学生申诉权是指学生的合法 权益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 处理,或者因上述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损 害时,向有关机构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学生 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的法律规定, 是公民申诉权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但在高校学生管 理中,部分管理人员往往忽视学生的申诉程序,尽管有的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制定了申诉制度,设置了申诉委员会, 但是因其申诉制度不完善、申诉机构设置不合理,申诉程 序不规范,学生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 济,相关的申诉规定形同虚设,学生申诉权无法保障。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健全 高校根据法律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和“学生管理规定”,是得到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我国 墒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 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但很多高校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存在以 《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国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有创 设并赋予行政处罚职权的权力,罚款作为具有行政处罚性 质的制度,是学校所不能创设和实施的。 2、内容不够重视学生权利。高校制定了《学生行为规 范》、《违纪处理条例》等,但在这些规定中,大多数只规 定了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很少涉及学生的权利。新《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章节,首次明确了 普通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 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服务、勤工助学,在 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申请奖学金助 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但是,很难在高校制度当中看到与之相对应的权 利方面规定。 3、内容缺乏正当程序。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 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 中的各种合法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根据<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 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 权利。在目前的高校学生管理中,因为传统管理理念的影 响,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对运作程序的配 套规定,使管理表现出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在管理 实践中,没有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二级管理部门越 权对学生处分、表彰;管理制度程序性规定很少;没有规 定救济制度。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高校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主要是以1998年颁布的 《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以及一定数量的教育行政法 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中主要包括:1980年我国拟定 的第一部与教育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2005 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 规在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高校管理体制,规范 77 天府新论2009年第5期 高校管理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很多现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学生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起到管理与育 人双重丰收的理想效果。 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 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已经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一是 (一)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国家应该更重视教育立法,尽快出台具体的教育法律 用语不够规范严谨。原则表述多,可操作性弱。比如,《高 等教育法》中大部分规定都需要高校自主地进行具体化规 定。二是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层次分明、内 法规,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学生管理立法涉及的内容很多。 其覆盖面已经拓宽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为了更好地适 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有效解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问 容形式完整统一的体系。三是内容不完备,仍有一些重要 的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缺少法律的调整,缺乏程序性规定。 题,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除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 改和完善以外,还应尽快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学位 比如,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学生的权利种类,但是没有规 定如何保障学生的具体权利。 (二)高校与学生关系模糊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方面表现 为教育管理,另一方面表现为日常管理。虽然表面上同是 管理与被管理,但二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目前,对高 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如何 定位,看法不一,比较模糊。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的不确定 性,使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界限比较模糊,学校的管理行为 容易引起侵权。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学 界一直争论不休。大致上有四,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 行政法律关系,三是特别权力关系说,四既是民事法律关 系,又是行政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者法律意识薄弱和学生法律意思增 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 总称,是法律现实的特殊组成部分。受传统观念影响,高 校管理者比较习惯按照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手段来管理学 生,法律意识薄弱,无依法治校的理念。正如2003年《教 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指出:“学校的 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 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 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学 校教育体制改革,学生自费上学,自主择业,法律意识增 强,维权行动增多,高校行证明令式的管理方式已经明显 落后了。 . 与此同时,目前,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较多,法律意 识大大增强,开始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 的法律意识尚属浅层次,部分学生在维权过程中过分强调 自己的权力,忽视自己的义务,也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带来 了很多麻烦。学生在接受依法管理过程中如何“认真地对 待权利”,维持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 的法律义务,要“为权利而尽责”。 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学生管理工作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实行法治化的 管理,使大学生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才能解决学生 78 法》、《考试法》、《学校组织法》、《校园法》等,规范学校 和学生的各种行为。 (二)纠正教育理念,增强法律意识 高校的管理者和学生都要增强法律意识。高校管理工 作者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 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一方面,高 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第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要正确认识“权”与“法” 的关系。第二,加强法学理论方面学习,理解什么是民主 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第三, 转变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 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第四,在管 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第五,在管理工作中注意资 料的备存,证据的收集,避免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 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 应该通过加强课程建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开展法 律法规知识、校纪校规学习和宣传的讨论会、座谈会、演 讲会、知识竞赛,组织法律知识考试,邀请法学专家讲座 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高校管理者、学 生自学主动学习;常设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师生提供各 种法律咨询和服务等。形成各种形式、灵活多样和讲究实 效的普法教育。高校管理者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 需要课堂上的教诲,还有赖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实践和 氛围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在学校形成浓郁的学法、知法、 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氛围,让全体师生牢固树立“依法办 事,依法律已,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观念,为实现依 法治校奠定思想基础,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明确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 系,也有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 高校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 法律赋予了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高校在行政法律 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 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高校的民事行为 而产生的,学校应该具有平等、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 足学生的正当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学生又是一个独 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如 天府新论2009年第5期 人身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又受民事法律关系的 调整。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两种法律关系有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的运行程序,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学生管理运行 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保证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没有正当程序,,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 公开。学校正当管理程序的建构中,还要特别注意行政权 利救济制度的确立,“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谚正是这最好 是相互交织的,因此,学生民事权利的行使要受学校管理 权的制约。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 我国高校<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 的注脚。现在有的高校在给予学生以留校察看、开除以上 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 处分时引入听证制度,就是在权利救济方面所进行的一种 下列职权: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校规作为 有益的尝试。另外,完善申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也是 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不当处分的侵害。 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域。高校现 (vr)强化监督机制 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 盂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势的变化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 的发展需要。因此,学校应以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无论什么机构,只要它拥有单方面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为契机,遵循相应的原则做好 的权力,就必须受到监督。权力制约,已成为法治社会的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一是合法性原则。 重要表征和内在要素。在有效处理好高校管理的法律问题 即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上,必须有进行双重监督。一是群体监督。学校规章制度 或规章相抵。二是合理性原则。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的实施落实程度,只有通过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 既能保障学生权利的合法维护,又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 问题,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因此,高校应加强对学 序的正常进行。三是统一性原则。学校站在全局上考虑问 校规章制度的宣传,从制定到颁布,每个环节都让学生对 题,不允许各部门订立相互矛盾的规章制度。四是操作性 高校有关学生的重要决策和管理行为有知情权、决策参与 原则。五是前瞻性原则。六是民主原则。从学校民主管理 权、发言评议权等,使学生有机会参与其中。促进对法制 和以人为本的角度观之,应当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 的监督。二是司法监督。尽管大学有高度自治权,但是基 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能使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于我们对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现实中的司法 更好地反映学生的利益诉求,从而减少学校规章制度运行 介入,学校处分行为不能排除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公 实施的阻力。 民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救济的最后渠道。当然,在司法监督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 中,要区分学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二者应保持适度的平衡。 加以实现”。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高校 大学自治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监督的理由,司法监督的范围 学生管理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控制学生管理过程,规范权力 和程度也应当是有限的。 【参考文献】 (1】耿彦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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