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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来源:智榕旅游
催款函

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 抄送: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教总: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的支持,选择我公司产品,与我公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贵我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由贵公司购买制氮系统400n立方/h,我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6日将设备送到现场。根据合同约定,货到18个月需支付余下10%的质保金(即335000元),即需在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我公司该笔货款。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9日向贵公司寄送提醒函。但截至今日,尚未收到该笔费用,烦请贵公司本着友好、守约原则于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安排付款!

具体贵公司付款明细及欠款金额如下:

合同金序号 产品型号/名称 数量 额 已付款 余额 发票 收9676 BXN-400制氮收995324兑 1 机 (含空压机) 收200万兑 总金额共计3350000元,已付金额3015000元,余款335000元。如有出入请及时来电。

顺颂商祺! 付款账号;

名 称:杭州某某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富阳支行账 号:3506767 6040 8677

开335000 13.11.8 票2台套 3350000 收10000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

2017年1月03日 附:买卖合同

张凌燕,现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98号14楼。主要领域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应收款催收等,已为近百家客户催回款项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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