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
被申请人:张,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
起诉案由: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案号xx大民初第号。
申请人李于X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xx大民初第号,现申请人李和被申请人张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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