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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智榕旅游

  申请人:李xx、男、汉族、20xx年3月1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系工亡职工xx之父,联系电话:xxxxxxxxxx7

  被申请人: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道xx号科技工业园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之子xx身亡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日,被申请人维修国道2xx线茂县石达关段桥梁灾后水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招用申请人之子xx到该工程项目部工地上上班,从事勤杂工。申请人之子xx提供了劳动且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的劳动管理,同时被申请人已按月支付了工资劳动报酬(见证据: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高兴林、张加洪、工友黄xx、谌能斌,证人:罗晓华)。申请人之子xx身前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申请人之子xx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2月10日9时30分,申请人之子xx与工友徐昌礼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指派,乘其项目部的通勤川U67552牌小型客车去茂县县城(凤仪镇)购买工程施工作业工具电钻、烤火炉并给通勤车加油等工作。在履职途中,xx同工友徐昌礼二人与通勤小客车坠入岷江河中,两人同时溺水死亡。特申请人依法请求确认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x5】12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之子xx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据此,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申请请求、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此致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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