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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来源:智榕旅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派遣人员是指与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三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五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和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服从管理,积极工作,做到安全无事故。

  第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编制的核定,公司依法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九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账户。

  第十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合同,如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续签。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需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熟练掌握岗位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派遣期间,如用工单位破产、企业重组、转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不得不进行裁员,派遣公司可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及依照本人专业特长,技术等级另行安排再就业机会。若不服从公司调遣,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再就业机会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用工单位向本公司提出发现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驻外管理核实准确后,即退到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提前放弃与本公司劳务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本人签名后同时交所在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在接到《离职申请》当日,应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核准。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申请》经用工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转交驻外管理人员发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协助进行处理。如未在实效内申报工伤的,公司不承担责任。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章 劳动纪律

  第十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派遣员工要求辞职或擅自离职的,在没有书面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30天的,用工单位可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或退返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予以辞退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劳务派遣员工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用工单位可退返我公司劳务派遣员工: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和不适应用工单位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未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劳务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至其它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给用工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在派遣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收派遣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九、 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各行其是的;

  十、 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因劳务派遣关系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关系无法履行的;

  第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所在用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第二一条 对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根据员工违纪管理办法进行退返,个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非劳务派遣员工个人和劳务派遣公司原因,用工单位确需退返劳务派遣员工时,由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办理退返人员手续,由派遣单位根据派遣员工的技能水平重新安置工作,如放弃安置,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再就业机会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正式录用后未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及缴纳社保。

  第二十四条 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月出勤率≤15天,由个人支付因缺勤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年度的平均工资*0.5 。

  第二十五条 因劳务派遣员工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离岗手续时,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性导致的不可抗拒因素和国家变化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章 相关文书通知

  第二十七条 以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地址为劳务派遣公司送达派遣员工相关书面文件的有效地址,如有变更,派遣员工有义务在5天内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否则视为派遣员工未变更地址,劳务派遣公司按上述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派遣员工。

  第二十 因派遣员工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派遣员工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劳务派遣公司文书未能被派遣员工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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