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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1

来源:智榕旅游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13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21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20%。

  第四章附则

  第22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3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24条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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