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 (工程名称) 的这一批次水泥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序号产品名称厂家规格型号产品单价产品数量金额合计(元)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若超出合同总价需另签合同。
2、卖方承担运输费用,并将合同标的货物运输至购买方指定地点。
3、特别约定:本合同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禁止赊欠,若因卖方超额发货,则视为无偿提供行为。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质量标准必须符合GB175-20_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
2、材料进场后,必须按有关施工操作规定,送检后方可进行预制、安装、施工。如发现不合格,检测、退货等产生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交货不能视为交付合格。
3、水泥随车合格证应清楚注明: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如卖方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买方可拒绝验收。
4、产品在运输与存储中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第三条 交付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买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卖方提供下批次的需求量计划,卖方接到通知后,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2、交货地点: 。
第四条 供货及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供货前,由买方按需要报送卖方,卖方按报送材料品种、型号等组织货物。
2、货物送到指定工地后,双方要在现场对到货的材料进行清点确认。以有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的签收单为准。
3、货品验收合格后 天内,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对公账户;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时提供税率为 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卖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买方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 的赔偿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卖方所供货材料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无权要求支付相应货款,并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能按约定供货的,每逾期一日,按供货货款数额 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数额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终止条件:合同条款执行完毕。
甲方(章)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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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