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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供应合同 篇3

来源:智榕旅游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方需向乙方订购下列石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交货时间:甲方提前20天通知乙方供货时间。乙方在接到通知(通知方式为订单签收即为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必须现场交货,每逾期一天承担逾期交货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确定解除合同。

  二、交货地点:贵阳市南明区创艺时代主城工地卸货到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在该工地以外的,甲方不予认可。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人民币200万以内的石材由乙方垫资,超过200 万以内的石材由乙方垫资,超过200万元部分乙方货到工地交货,甲方付款。垫资部分在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付清

  四、运输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验收;乙方供货时负责向甲方提供质量监测中心的质量报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现场石材验收后签字确认,石材误差范围按照国家标准验收,每批货必须按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料单顺序发货,并在每箱石材包装上贴清单,每片石材上须标注尺寸编号。

  六、天然石材若有轻微色差属正常现象,若发现色差严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认定,对色差严重的石材乙方无条件换货。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贵阳签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双方各执二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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