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今日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乙方: 身份证号码: ,借人民币现金 万 仟 百元整。借款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不还或不能及时所还及剩余部分,出借人催讨款和聘请律师代理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额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住址:
连带担保人身份证:
连带担保人签字: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注:到期不还担保人无条件偿还全部现金和利息。
年 月 日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