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妨害了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又无助于自己债权的实现,应该视为恶意。对于申请人是出于报复、泄愤心理,以干扰对方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恶意要求保全对方财产的,法院有权驳回。
如上,对于如何认定为恶意保全,重点应该在恶意两字上,有以上故意的,就是恶意,关键是你能不能证明是不是恶意,主观很难证明,那你只能看外在的表现了,用以推断主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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