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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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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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