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