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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 篇5

来源:智榕旅游

  按照沪教委基(1998)75号《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本须知的内容主要是对转入的转学而言。转出的转学要求基本同转入,手续在学校办理。

  一.办理对象

  1.全家户籍跨区县或跨省市变迁至本区;

  2.上海知青子女回沪户口至本区,持有至本区的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子女户口至本市而居住地在本区,持有因人才引进办理的居住地在本区的《上海市居住证》(编号为“cw 9 … …”)等特殊情况。

  二.不予办理对象

  初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高中一般不予转学。

  三.所需证件

  1.本区户口簿;

  2.转学联系单;

  3.学生成长记录册。

  (或相应材料、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方式

  1.小学生转学,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区学校联系办理,学校接受后报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核准;

  2.中学生转学,由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五.办理程序

  1.携带转学所需证件,经招考中心核准开具“转学(借读)通知”安排接受学校;

  2.携带上述材料及“转学(借读)通知”去接受学校,经接受学校查对,收取“转学(借读)通知”,在所带的转学证件中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接受入学;

  3.将盖有接受学校图章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材料)去原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取得“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已取得“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的,此步骤可以省略)

  4.及时将转学证明、学籍档案交予接受学校,以完成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六.办理时间

  开学前一周(双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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