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管制是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法律分析
假释与管制的执行是: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拓展延伸
管制与假释的执行方式比较
管制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它们的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管制是指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要求其接受指定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并且受到时间上的限制。假释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出狱,并且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和限制,但不再受到强制劳动或接受惩罚的限制。
从执行方式上看,管制更加严厉,需要犯罪嫌疑人接受指定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并且在指定时间内留在规定区域。假释则更加宽松,允许犯罪嫌疑人自由行动,但仍需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督和限制,例如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需要接受指定人员的定期检查。
从效果上看,管制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在管制期间内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改造的目的。假释则更加侧重于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促进其改造和社会和谐。
管制与假释的执行方式各有千秋,应根据犯罪分子的性质、行为和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刑罚方式。
结语
刑罚执行中的管制和假释是重要的环节。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刑罚执行体系,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犯罪分子改造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