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适用情况、抗辩权和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保证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无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需债权人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无力履行。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
2、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这项抗辩权;
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适用情况、抗辩权和诉讼时效中断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无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需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后方可追求保证人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允许债权人自由选择由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此外,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无此权利。最后,在诉讼时效中断方面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可恢复履行,否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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