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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律师不出庭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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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代理律师不出席庭审的,可视为原告不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视为撤诉。

可以避免原告在法庭上说出不利于己方的话,给律师提供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只由代理人出席庭审。比如说离婚案。因为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别规定。如果无故缺席这种庭审是很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时,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具有独立执业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2.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查阅案卷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3.

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权;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有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权;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权。

4.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绝担任代理人权。

5.律师在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因案情复杂,开庭时间过急,出庭准备时间不足,有向法庭申请延期申请权。

7.

解除委托关系权。对于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向律师隐瞒事实或提出无理要求,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的人格等,律师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律师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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