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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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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①诈骗罪。②敲诈勒索罪。③抢劫罪。(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1)假定的因果关系。(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4)重叠的因果关系。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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