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及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负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
已赔偿明显有失八平,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活用公平责任原则,笙一,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讨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相公平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机表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在确定责任时,若不能依据过错确定责任或已赔偿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活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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