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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智榕旅游

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1.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合法和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获取非法利润;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规、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

法律分析

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构成要件有:

1.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拓展延伸

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该罪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在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具体适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结语

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明确,主体广泛,包括合法和非法从业者。主观上要求故意,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体涉及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众健康权益。客观上表现为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此类食品。根据刑法规定,该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罚根据实际情节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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