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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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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问题: 重庆 市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多少? 回复:根据《重庆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 关税 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的规定: (一) 大渡口区 、 江北区 、 沙坪坝区 、 九龙坡区 、 南岸区 、 北碚区 、 渝北区 、 巴南区 、 高新区 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 万州区 、 涪陵区 、 长寿区 、 江津区 、 合川区 和 永川区 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 黔江区 、万盛区、 南川区 、 双桥区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 丰都县 、 垫江县 、 忠县 、开县、 云阳县 、 奉节县 、 巫山县 和 秀山县 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 城口县 、武隆县、 巫溪县 、 石柱县 、 酉阳县 和 彭水县 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通知》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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