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

来源:智榕旅游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

篇一:以承包方式变相权的效力分析

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合同效力分析 作者:贾*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22年第11期

2022年12月20日,**A石子厂与涂*签订了一份石子厂承包协议书,约定:1,**A石子厂将其所有的石子厂碎石机两座和两处采矿点承包给涂*经营;2,**A石子厂的 15辆铲车和现有设备(包括:电力设施一套、碎石生产线两条、空压机一套、附属设施及房屋、办公用品、工具、炊具)及采矿许可、爆破许可证各一件一并承包给涂*,承包期满必须保质保量归还;3,承包时间为20__年1月1日到20__年12月31日,总承包费为150万元,合同成立时先支付50万元;4,承包期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涂*承担;5,承包期间的税费由涂*自行负担。

2022年12月23日,涂*向**A石子厂缴纳承包费50万元,**A石子厂依约将石子厂交给涂*开采,并将石子厂的采矿权证爆破证及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交由涂*保管、使用。从20__年1月开始,涂*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正式经营**A石子厂,在采矿权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开采,并自主经营、自主销售。20__年4月2日,**A石子厂以与涂*的《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应属无效为由,请求判决涂*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

一审认为**A石子厂与涂*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认定**A石子厂与涂*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决涂*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并就双方的财产争议作了处理。

涂*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认定协议无效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以后,涂*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采矿权始终未转让,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没有转让采矿权,实质是经营方式的变换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认为本案的协议名为承包合同实为采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采矿权转让经过批准的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维持二审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A石子厂与涂*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认定本案协议书无效,但各自法律依据及论证理由并不完全相同。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承包协议书属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禁止性规定的绝对无

篇二:关于采矿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采矿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我们先说说什么是采矿权的转让过去,我国法律禁止采矿权在企业之间进行流转。后来,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我国对采矿权流转采取了有条件流转的原则。《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以上说的是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是说所有的采矿权企业只要具备了上述的情形就可以转让采矿权了呢还不行!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得具备以下资格才可以: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家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如果具备了上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资格,达到转让要求了,通过什么方式转让一般来说,转让采矿权主要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也有的是通过批准或者双方协议转让的。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转让都必须要签订转让合同,关于转让合同的纠纷和争议是我们讲解的重点,最后要将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才生效,审批机关是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审批,其余合同的审批由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省级以下的地质矿产部门无审批权限。

现在我们说说采矿权转让协议,先说第一个问题,采矿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审批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条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

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未生效是什么意思呢这里包含两层意思:1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不产生违约的效力,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这里我们解释一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什么不同,民法典第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此规定,合同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此种约束力仅侧重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能依据合同成立来判定“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违约是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效力;2、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