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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由原告举证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一般实行举证的原则有:,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原则。,5.公平原则。,民事举证期限规定如下:民事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根据当事人的民事主张和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的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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