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存在风险,包括扣除利息、借条不写利率、以违约金代替利率、口头约定利率等。高利贷是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财产的手段,放贷人通常有广泛人脉和关系。高利贷本身是违法行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还款人。借高利贷需慎重,一旦发生意外需承担损失。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不支持其存在。
法律分析
放高利贷当然有风险了,而且高利贷很好的验证了一句话“高风险、高回报”,具体的来说,放高利贷的风险如下:
1、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万,只能拿到8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万块小钱(利息)。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归放款人所有了。
2、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月3日南京白下审理一起借贷案: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月借260万元,仅还1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万元。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200万元,借期3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个月利息60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万元”。因开矿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6万元,期限20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元”、“借款16万元,期限20天,一天违约金1.6万元”。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张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大数额的借贷,放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以前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从事高利贷的放贷人一般在明在暗都有广泛的人脉和关系,既不怕被查,又不怕赖账不还,普通人是干不了这行的。借高利贷要慎重。
高利贷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的陆续上市。民间借贷必须要满足合法条件才属于合法,如果历史和利率过高的话,都是属于高利贷,反正是不支持对其进行保护的。一旦发生意外和需要次序来承担相关的损失。并且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威逼还款人还账。
结语
高利贷的风险显而易见,它验证了高风险、高回报的真实性。风险包括:借款时扣除利息,抵押房产;借条中不写明利率,将利息加入借款数额;使用违约金和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高利贷是一种残酷剥夺私人财产的手段,曾盛行并采用复利计算方式。从事高利贷的人通常有广泛的人脉和关系,不怕被查,也不怕赖账。高利贷本身违法,不受保护,一旦发生意外,需要按法律承担损失,但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方式威逼还款。因此,借贷时务必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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