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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来源:智榕旅游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食品法典委员会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计划

食品法典委员会实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品标准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采用公平的食品贸易做法。食品法典(原文Codex Alimentarius),拉丁文指食品法或法典)是以统一方式颁行的国际采用的食品标准汇编。它还包括以行为守则,准则及其他推荐措施形式出现的建议性规范,以利食品法典目标的实现。委员会认为,行为守则可为国家食品管理或执法当局提供有益的要求核查清单。食品法典的颁行旨在对食品定义和要求的制订与确立予以指导和推动,以便协调一致,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与购买者及消费者之间的首要信息交流手段,对食品法典各卷中所公布的有关食品标识的食品法典标准及准则已另行汇编出版,除一般性建议外,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也就市场上常见的某些声明提供指导,以便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

鉴于有机食品生产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为促进贸易并防止误导性声明,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准则》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间对有机产品要求的协调统一,并同时能向希望在本领域创立本国法规的各国政府提供帮助。

《准则》包括说明有机生产概念及条文范畴的总则性章节;说明与定义;标识与声明(包括过渡/转型产品);生产与制作规程,包括有机生产中准许使用物质的标准;检验与认证系统;以及进口管理。

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1999年第23届会议上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误识及销售准则》,其中不含对家畜及畜产品的规定。

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2001年第24届会议上通过了有关家畜及畜产品与养蜂及蜂产品的章节,纳入《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入销售准则》之中。

    以这种小开本版式出版《准则》,目的是供各国政府、主管部门、食品工业界和零售者及消费者更广泛地应用和了解。

索取有关文本或食品法典委员会其他方面的更多资料,敬请垂询。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食品法典委员会

秘书处

FAO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Rome Italy

传真:+390657.05.45.93

电子邮件:codex@fao.org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GL32-1999Rev.1-2001

 

目录:

前言………………………………………………………………………    1

第一节:范围……………………………………………………………    4

第二节:说明与定义……………………………………………………    5

 21说明………………………………………………………………    5

 22定义………………………………………………………………    5

第三节:标识与声明……………………………………………………    8

 总则 ……………………………………………………………………    8

 有机过渡/转型产品的标识 ……………………………………………   10

 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  …………………………………………………   10

第四节:生产与制作规程…………………………………………………  10

第五节:对附件2中物质的含量要求及各国拟定物质清单的标准……  11

 清单的开放性 ……………………………………………………………  14

第六节:检验与认证系统…………………………………………………  14

第七节:进口………………………………………………………………  17

第八节:对准则的不断审核………………………………………………  18

附件1 有机生产的原则……………………………………………………  19

A.植物及植物产品 ………………………………………………………  19

B.家畜及畜产品 …………………………………………………………  21

 一般原则 …………………………………………………………………   21

 家畜来源 …………………………………………………………………   22

 转型 ………………………………………………………………………   23

 营养 ………………………………………………………………………   24

 卫生保健 …………………………………………………………………   27

 家畜饲养、运输与屠宰 …………………………………………………   28

 圈舍与自由放养场的条件 ………………………………………………   29

 粪便管理…………………………………………………………………   31

 记录与识别………………………………………………………………   31

 对具体物种的要求………………………………………………………   32

C.处理、储存、运输、加工及包装……………………………………  35

 虫害管理…………………………………………………………………   35

 加工与生产………………………………………………………………   36

 包装………………………………………………………………………   36

 储存与运输………………………………………………………………   36

附件2  准许用于有机食品生产的物质…………………………………   38

预防措施……………………………………………………………………   38

 1:用于土壤施肥与调节的物质………………………………………  39

 2:用于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物质………………………………………   43

 3: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非农业来源配料……………………………   45

 4:可用于制作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农业来源产品的加工助剂……   50

附件3 检验或认证系统中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防措施…………………   53

A.生产单位…………………………………………………………………  53

B.制作及包装单位…………………………………………………………  56

C.进口………………………………………………………………………  58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GL32-1999Rev.1-2001

前言

1、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为有机食品生产、标识与声明的基本要求提供一致的途径。

2、本准则的目标是:

- 保护消费者免受市场上欺骗和欺诈行为及不实产品声明的侵害;

- 保护有机产品生产者免受其他农产品冒称有机产品的侵害;

- 确保生产、制作、储存、运输及销售各环节能够得到检验并符合本准则;

- 协调有机产品生产、认证、识别及标识的法规;

- 为有机食品管理系统提供国际准则,以便利针对进口目的对国家系统的等效性予以认可;

- 保持和加强各国有机农业体系,从而有助于地方及全球保护。

3、本准则目前阶段是对有机产品生产与销售标准、检验措施及标识要求等要求进行正式的际协调化的第一步。在这一领域,拟订这种要求及其实施的经验仍十分有限。此外,世界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有机生产方法在某些琐碎但重要的规定上的理解有所差别。因此,在目前阶段认识到:

- 准则是帮助各国制定有关有机食品生产、销售及标识法规的有益法律文件;

- 准则需要进行定期改进和更新,以便适应技术进步并采纳实施经验;

- 准则不妨碍成员国为维持消费者信心、防范欺诈行为而实施史为严格的措施及更为详细的法规;在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适用法规时,应与此类限制性规定具有等效性;

4、本准则为有机生产的田间、制作、储存、运输、标识及销售等各阶段设定了原则,并对允许使用的土壤施肥与调理、植物病虫害防治及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等可接受进料提供了说明。为标识的目的,说明使用了有机生产方法的措辞的使用仅限于处于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监督下的经营者的产品。

5、有机农业是有利于环境的从众多方法之一。有机生产系统的基础是明确严格的生产标准,这些标准为求达到具有社会、生态及经济持续性的最优农业生态系统。为了更明确地对有机系统予以说明,也使用了生物学生态等术语。对有机食品的要求与对其他农产品的要求的区别在于,生产过程是有机食品识别、标识和声明的内在组成部分。

6有机这一标识术语表示产品是根据有机生产标准生产且经正式确立的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认证。有机农业的基础是尽量少地使用外部进料,避免使用合成脂料和杀虫剂。由于整体环境污染,有机农业的做法不能保证产品完全没有残留。但采用了尽量减少空气、土壤和水污染的方法。有机食品的经营者、加工者及零售者遵守维持有机农业产品完整性的标准。有机农业的首要目标是使土壤生命、植物、动物和人这些相互依存的生态群落的健康和生产力达到最优化。

7、有机农业促进和加强农业生态系统健康,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圈及土壤生物活动的整体性生产管理系统。它强调应用优先使用农家投进料的管理方式,考虑到各区域条件应采用因地制宜的系统的情况。这一目标的实现要通过尽量采用农业的、生物的及机构的方法。而不是采用合成材料来达到系统内部的所有特定机能。有机生产系统的设计要做到:

a) 加强整个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

b) 增加土壤生物活性;

c) 维持土壤长期肥力;

d) 循环使用植物性和动物性废料,以便向土地归还养分,并因此尽量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使用;

e) 在局部组织的农业系统中依靠可更新资源;

f) 促进土壤、水及空气的健康使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可能对其造成的各种污染;

g) 处理农产品时重视使用谨慎的方法,以便在各个环节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和主要品质;

h)在一定的转型时期内(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土地历史及所生产的作物和家畜类型等具体因素),为现有农田确立有机生产系统。

8、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密切联系的观念早已得到建立。市场需求的扩大、生产中经济利益的增长及生产者与消费者距离的增加均促进了外部管理与认证程序的采用。

9、认证的一个必备组成部分是对有机管理系统的检验。经营者认证程序首先基于由经营者与检验机构合作编制的年度农业企业说明。同样,在加工环节也要制定可对加工作业及生产条件进行检验和核实的标准。当由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承担检验程序时,必须明确区分其检验与认证职能。对保持其公正性,负责对经营者认证程序的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应与对经营者的认证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10、除直接从农田销售到消费者的小部分农业商品外,多数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确定的贸易渠道,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上的欺骗行为,需要特定措施来确保能对贸易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稽查。因此,对一项程序而非对一个最终产品的规范要求所有有关方面采取负责任的行为。

11、进口要求应基于《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原则》1规定的等效和透明原则。在接受有机产品进口货物时,各国通常对出口国采用的检验与认证程序及标准进行评估。

12、认识到有机生产系统是不断发展的,也认识到有机原则与标准将在本准则下继续得到发展,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准则进行回顾审核。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应通过邀请成员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在每次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会议前就本准则的修订向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形式启动这一审核程序。

第一节 范围

1.1本准则适用下列带有或计划带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性标识的产品;

a) 附件13中做出有关生产原则和具体检验规定的未经加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家畜及畜产品

b) 由上述(a)加工得到的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农作物及畜产品2

1.2在标识或声明(包括广告材料或商业文件)中对一个产品或其配料的描述使用了有机生物动力生物生态或在产品投放市场国内购买者暗示该产品或其配料是由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类似措辞(包括词缀);则该产品将被认定带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

1.3当这些术语明确与生产方法无关联的情形时不适用第1.2段。

1.4本准则的适用不损害管辖第1.1段所述产品生产、制作、销售、标识及检验

 

1 CAC/GL20-1995

2 在拟定出家畜来源产品制作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来源配料及加工助剂的清单之前,有关当局应各自制定清单。

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其他规定。

1.5所有由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生产得到的材料及(或)产品均不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生长、生产或加工),因此本准则不予接受。

第二节 说明与定义

2.1说明

只有从应用有助于实现持续性生产的生态系统发展,并通过相互依存的生命形式的各种结合提供杂草及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废料的循环利用、作物选择与轮作、水管理、耕耘与耕作的管理方式的有机耕作系统中得到的食品才能称为使用了有机生产方法。借助优化土壤生物活性与土壤物理及矿物性质并以此作为向动植物提供平衡养分供给及土壤资源养护手段的系统,土壤肥力得到维持和提高。将植物养分循环利用作为施肥策略的基本组成部分,生产应具有持续性。促进寄主/天敌平衡关系的建立,增加益虫种群,对虫害及受害植株局部采取生物及耕作防治和机构移除。以此实现对病虫害的管理。有机家畜饲养的基础足在土地。植物和家畜之间建立起和谐的关系并尊重家畜的生理与行为需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提供优质有机饲料、适当存栏密度、符合行为需要的家畜饲养系统以及尽量减少焦虑并提高动物健康及福利、预防疾病并避免使用化学对抗性兽药(含抗生素)的家畜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

2.2定义

在本准则中:

- 农产品/农业来源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不含水、盐和添加剂)或动物喂养而销售的所以自然状态或经加工的产品或商品。

- 稽查是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的系统性的,取权独立的检验。3

- 认证是由官方认证机构或官司方认可的认证机构所进行的,就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书面或等效保证的程序。对食品的认证可酌性根据一系列检验活动进行,这些活动可以包括持结即时检验、对质量保证系统的稽查及对成品的检查4

 

3 CAC/GL20-1995

4 CAC/GL20-1995

 

- 认证机构是指负责核实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或标识的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及进口是滞符合本准则的机构。

- 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管辖权的官方政府机构。

- 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对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规定以下临时定义5。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是通过采用非自然发生的杂交与自然再结合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生产得到的。

- 遗传工程/转基因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观与宏观注射、成囊、基因删除及重合。遗传工程生物不包括接合物殖、传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

- 配料是指食品生产或制作过程中使用的且再最终产品中存在,或可能以变化的形式存在的所有物质,含食品添加剂6

- 检验是指对食品或管理食品、原料、加工及销售的系统进行的检查,包括对加工过程及成品的测试,以便核实是否符合要求7。对于有机食品,检验包括对生产及加工系统的检查。

- 标识是指食品附带的标签上呈现的,或在食品附近展示的(包括促销假或赠送目的展示)所有书面、印刷或图形内容8

- 家畜是指所有为食品或食品生产目的而饲养的家养或驯养动物,包括牛(含水牛和野牛)、绵羊、猪、由羊、马、家禽及蜜蜂9。野生动物的狩猎或捕捞产品不应作为本定义的部分。

- 销售是指持货出售或展示出售、报价出售、卖、送货或其他各种形式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

- 官方授权是指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正式对一家检验与/或认证机构提供检验与认证服务的资格予以认可。对于有机生产、主管部门可以将授权职能委托与私人机构。

 

5 由于食品法典委员会未达成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的定义,为向各务政府适用本准则提供初步指导而特定此定义。因此,此定义将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委员会根据其他因素进行继续审议。在过渡期内,成员国也可以采用各国自己的定义。

6 《食品法典》卷1A-通用要求,第四节-预包装食品的标识(CODEX STAN 1-1985Rev1-1991)。

7 CAC/GL20-1995

8 CODEX STAN 1-1985Rev1-1991

9 有关水产养殖的规定将在今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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