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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三天,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智榕旅游

公司职工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行性存在法律依据的争议。《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旷工职工的劳动关系。然而,该规章已于2008年废止,现行规章制度中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并依法具有约束力。对于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以保护公司利益为出发点。

法律分析

一、公司职工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根据劳动法关于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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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未来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为了保障双方在劳动期间的利益关系不受侵害,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给予相对应的处罚,以保障公司利益为主要出发点。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外,之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已被废止,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决定对旷工行为的处理方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对旷工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主要出发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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