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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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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现在基本上除了国有企业之外,国家已经在很大力度上减小了国家权力对于民营企业的干涉。因为有些情况是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才会遇到的,如果非要强制性的按照公司法来进行操作的话,反而并不利于公司的运营。所以,公司法当中也不止一条的提到,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事项有规定的,就先遵从于公司章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程序: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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