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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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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因出租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签订的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有特别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金融租赁公司。

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具有两个法律特征:其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是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其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谋取非法利益。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合同无效。

常见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假融资租赁合同可归纳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没有订立买卖合同,甚至没有购买标的物的打算,而是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得到手;

(2)实际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只是形式,承租人的目的是借款。

(3)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出售回租合同的目的,是解决资金困难,同时为了返回原有的机器,或设备。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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