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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10以上单位辞退怎么赔偿

来源:智榕旅游

工龄满十年的劳动者在被辞退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应获得十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违法的辞退主要包括事实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准确和操作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特定情况下辞退职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公司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包括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赔偿标准不仅取决于工龄,还取决于辞退原因。

法律分析

一、工龄满十年《劳动法》辞退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龄满十年《劳动法》辞退赔偿标准是十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二、哪些情况下辞退职工没有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公司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不单纯的取决于员工的工龄,我们必须要结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原因才能分析,不管是工龄满10年,还是刚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肯定在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意思就是老员工因自身过错被辞退的也没有补偿。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在被辞退时,辞退赔偿标准为十个月的工资。然而,辞退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补偿金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因特定情形无效、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此外,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在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辞退员工。因此,辞退员工是否获得补偿金并不仅取决于工龄,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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