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5、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6、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7、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8、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
9、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对第8项和第9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10、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情及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
11、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12、交通事故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一、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