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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网约车司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2023

来源:智榕旅游

本文介绍了成都网约车司机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网约车的定义。网约车司机需要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犯罪记录等条件,并需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而网约车则是一种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交通工具,需按照车型定价,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也要有上岗资格,但不允许巡游,禁止私家车加入。

法律分析

一、成都网约车司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

2.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 3年内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 无暴力犯罪记录;

5. 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且未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二、网约车的定义: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一种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交通工具。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1]

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

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简称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促进移动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车提供电召预约服务。建立互联网叫车,互联网叫车按车型定价。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要有营运证,司机也要有上岗资格,但不允许巡游,禁止私家车加入。

拓展延伸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约车司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符合相关车型要求;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适应复杂道路环境或者城市复杂交通路况的驾驶技能;

4. 最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酒后驾驶记录;

5. 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6. 了解所从事的道路运输的基本要求,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7.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服务态度;

8. 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9.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网约车司机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取得相关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酒后驾驶记录等。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保持诚信记录和服务态度等。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司机才能够上岗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

结语

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从事。其中包括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3年内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未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且未被查处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同时,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将分开管理,促进移动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车提供电召预约服务。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2022-03-29)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10-07)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10-07)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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