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有几点: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限制条件,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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