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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利质权的转让

来源:智榕旅游

这条规定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同时,规定了如果变更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变更将不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劳动的原因,或者客观原因,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律分析

根据这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可以进行修改。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就可以协商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无效,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约。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更。经协商,双方必须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达成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内容,本部分合同变更将不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再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1)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合同不发生变更的,可能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是必要的。(二)用人单位的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用人单位决定变更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经常调整经营战略和产品结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必然导致生产变更、生产任务调整或者生产经营项目变更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种和生产岗位可能会被取消或更换为其他新工种和岗位,原劳动合同可能会因签订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更。(3)劳动的原因。如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原因。这种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主要有: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无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急剧上涨等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履行将付出过高的代价,丧失其经济价值。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变更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 合法合规原则:变更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3. 书面形式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变更程序原则:变更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履行变更手续等。

5. 经济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变更需要遵循上述原则,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可以进行修改。但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的原因或客观原因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变得不公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再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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