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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办理和个人分账户设立使用

来源:智榕旅游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缴费年限,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往前一年开始计算;补缴标准按我市企业单位历年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所需费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缴纳。其中对距规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补缴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补缴,补缴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在企业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申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遇国家退休年龄调整,按新执行。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的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实行按月发放。选择参照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按照养老年龄段人员办理保障手续。

(三)个人分账户建立和使用

1、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建立。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与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差额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及镇财政各承担50%。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建立。

2、个人分账户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3、劳动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其所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4、养老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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