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保险公司未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时,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援引以下法律条款促进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保险人未依约付款的,应当支付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履行义务不清楚的,可以请求对方说明、补充说明;对方拒绝说明、补充说明,或者说明、补充说明仍不清楚的,履行人有权中止履行。因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交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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