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2、区分所有建筑物“住改商”就是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某专有部分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问题。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应当依照法定或者预先设定的特定用途进行使用,是得到一致肯认的通行观点,专有部分的用途由规划法事先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将专有部分的用途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因此部分国家和我国某区或者间接或者直接禁止“住改商”。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进行了原则上的禁止,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擅自“住改商”是违法的,但是经过相关的程序批准后的“住改商”不违法。法律严格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想要“住改商”的首先要经过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还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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