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二、不服仲裁裁决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有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在退休后,因为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申请劳动仲裁有什么流程?
1、劳动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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