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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来源:智榕旅游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然而,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因女职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与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在这些特殊时期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家庭生活的需要。在孕期,女职工需要充分的休息和医疗照顾,以确保胎儿的健康发育。在产期,女职工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产前和产后的恢复,照顾新生儿的需求。在哺乳期,女职工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哺乳和母婴护理。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这些时期应提供的特殊保护措施,例如提供适当的休假和工作环境调整等。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女职工在上述特殊时期存在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家庭生活需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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