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可以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具体补办流程化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
2、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公告;
3、携带遗失说明等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如下:
1、签订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
2、携带身份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提交申请材料;
4、材料核验通过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